冠城大通:独立董事专项意见2019-12-25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为冠城大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第十届
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资料:
一、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关于同意受让朗毅有限公司持有的福
州大通11%股权的议案》、《关于同意受让北京冠城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0%
股权的议案》两个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董事会之前,公司已就该关联交易事宜与独立董事进行了充分的沟
通,提交了相关文件,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交易切实可行,同意将有关议案提
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2、本次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回避表决,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3、我们认为:本次两个关联交易的运作过程及表决程序是积极、稳健的,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行为的要求,此项交易是公平的、
合理的,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以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二、公司聘请了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福州大通股权评估以
及北京冠城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评估事宜。经仔细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
为:
1、为本次股权交易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
公司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从事评估工作的专业资质,也具有较为丰富的业务
经验,能胜任本次评估工作。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委派的经办
评估师与本次交易所涉及相关当事方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
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备独立性。
2、本次资产评估选用的评估方法、评估假设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
理性。
3、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采取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
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公正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各项资产
的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本次交易以评估值作为定价基础,
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受让朗毅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州大通机电有限公司11%股权以
及公司受让北京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自然人叶彦、自然人曹莉玲合计持有的北
京冠城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交易价格参照福州大通以及北京冠海房
地产有限公司的净资产评估值确定。
独立董事:林湜;陈玲;吴清池
2019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