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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冠城大通: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财务核查意见2020-04-21  

						    a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聽纖
    gjgk   LixinZhonglian CPAs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关于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分拆子公司上市财务核查意见
                                    立信中联专复字[2020]1>*004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 据 中 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 告 [2019]2 7 号 一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上

市 公 司 分 拆 所 属 子 公 司 境 内 上 市 试 点 若 干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分 拆 办 法 》”) 、 以

及 冠 城 大 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冠 城 大 通 ”)第 十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四 次 (临 时 )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的 《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大通新材至上交所主板上市的预案》等 决 议 ,

冠 城 大 通 编 制 了 《冠 城 大 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分 拆 所 属 子 公 司 大 通 (福 建 )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预案》(以下简称“分 拆 上 市 预 案 ”)、《冠

城 大 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分 拆 所 属 子 公 司 大 通 (福 建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主 板 上 市 的 预 案 (修 订 稿 )》(以 下 简 称 “分 拆 上 市 预 案 (修 订 稿 )”)。

立 信 中 联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以 下 简 称 “立 信 中 联 ”或 “本 所 ”)作为

冠城大通的现任会计师,针 对 分 拆 上 市 预 案 是 否 符 合 《分 拆 办 法 》 中          “   一 、上市公

司分拆的 条 件 ”进 行 复 核 ,并 形 成 了 后 附 复 核 意 见 (参 见 附 件 一 )。

     本核查意见仅用于冠城大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大通新

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之目的,未 经 本 所 书 面 同 意 ,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立供中《会计轉摹獅躡(特蠭鑛_ 合伏 >
                                         立信中联专复字[2020]D-0047号财务核査意见



    (此页无正文)




                         中国天津市    2020年 4 月 2 0 日
    附件一关于冠城大通分拆大通新材在上交所上市复核意见



     附件一

                                  关于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分拆所属子公司大通(福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复核意见

     一、本次分拆符合《分拆办法》相关规定的分析


     本次分拆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内上市的相关要求,具 备 可 行 性 ,

具体如下:

       ( 一)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3 年。

     公 司 股 票 于 1997年 5 月 在上交所主板上市,至 今 已 满 三 年 ,符合分拆办法

的上述规定。

       ( 二)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 最 近 3 个会计年度扣除按

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
不低于 6 亿 元 人 民 币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根 据 立 信 中 联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以 下 简 称 “立 信 中 联 ” 出具

的 立 信 中 联 审 字 F[2018]D-0027号 、立信中 联 审 字 [2019]D-0150号和立信中联审

字 [2020]D-0187号 《审计报告》,同 时 对 于 2 0 1 9 年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冠城力神投

资 (平 潭 )合 伙 企 业 (有 限 合 伙 ),根 据 《企业会 计 准 则 》要 求 对 2 0 1 7 年 、2018

年 进 行 追 溯 调 整 。调 整 后 ,公 司 2 0 1 7 年 度 、2 0 1 8 年 度 、2 0 1 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前 后 孰 低 值 )分 别 为 43,699.03万 元 、

73,795.31万 元 、40,571.24万 元 ,符 合 “最 近 3 个会 计 年 度 连 续 盈 利 ”的规 定 。

     冠 城 大 通 最 近 3 个 会 计 年 度 扣 除 按 权 益 享 有 的 大 通 (福 建 )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大 通 新 材 ” 的净 利润后,归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净

利润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值计算 ),累 计 不 低 于 6 亿 元 人 民 币 ,符合分

拆办法的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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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上市公司最近 1 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的净利润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 0 % ; 上市公司最近 1 个会

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净资产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0 % 。

     根 据 经 立 信 中 联 审 计 的 冠 城 大 通 2 0 1 9 年 度 合 并 报 表 (立 信 中 联 审 字

[2020]D-0187号 ),冠 城 大 通 2 0 1 9 年 度 归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股东 的 净 利 润 为 41,884.35

万 元 ;冠 城 大 通 2 0 1 9 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大通新材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未超过冠城大通归属于 上 市 公 司 股东 的 净 利 润的 50% ,符合分拆办法的

上述规定。

     根 据 经 立 信 中 联 审 计 的 冠 城 大 通 2 0 1 9 年 度 合 并 报 表 (立 信 中 联 审 字

[2020]D-0187号 ),2 0 1 9 年 末 归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资 产 为 776,191.19万 元 ,

冠 城 大 通 最 近 1 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大通新材净资产未超过冠

城 大 通 归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的 净 资 产 的 3 0 % ,符 合 分 拆 办 法 的 上 述 规 定 。

       ( 四)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

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最近 3 6 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1 2 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最近

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 据 冠 城 大 通 2 0 1 9 年度经审 计 财 务 报表 及 经 立 信 中 联 核 对 的 冠 城 大 通 2019

年 度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他 关 联 方 资 金 占 用 情 况 汇 总 表 (立 信 中联专审字[2020]D-0099

号 ),冠 城大通不 存在资金、资产 被控 股 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

形 ,不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 大关联交易。

     经 查 询 ,冠城大通及其控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最 近 3 6 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

证监会的行 政处罚;冠城大通及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最 近 1 2 个月内未受到

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立 信 中 联 对 公 司 2019年度财务报表 出具的立信中联审字[2020]D-0187号《审

计 报 告 》为无 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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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

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但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最近3
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净资产10% 的除外;上市公司最近 3 个
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的主要业务和资产。所属子公司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该子
公司上市。

     冠 城 大 通 不 存 在 使 用 最 近 3 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

和 资 产 、最 近 3 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作为拟分拆子

公司大通新材的主要业务和资产 的情 形。

     大通新材的主营业务为电磁线的 研发、生产 和销 售 ,不属于主要从事金融业

务的公司。

       ( 六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

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10% ; 上市公司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
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30 % 。

     冠城大通 董 事 、大通新材董事薛黎曦女士(与韩国 龙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

通 过 朗 毅 有 限 持 有 大 通 新 材 9.92%股 份 ,未 超 过 大 通 新 材 上 市 前 总 股 本 的 10% ,

符 合 分拆办法的上述规定。

       ( 七)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并说明: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

增强独立性。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
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

重缺陷。

     根 据 冠 城 大 通 第 十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四 次 (临 时 )会 议 决 议 ,冠 城 大 通 于 2020

年 3 月 2 8 日 公 告 的 《冠 城 大 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分 拆 所 属 子 公 司 大 通 (福 建 )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预案》, 以 及 于 2 0 2 0 年 4 月

2 0 日 公 告 的 《冠 城 大 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分 拆 所 属 子 公 司 大 通 (福 建 )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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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至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主 板 上 市 的 预 案 (修 订 稿 )》,冠城大通已充分披

露 并 说 明 上 述 第 (七 )项 分 拆 条 件 ,具 体 如 下 :

     1 、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

     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业务、 电磁线业务及新能源业务三大核心业务。其 中 ,

电磁线业务由大通新材经营。公司主营业 务之间保持业 务独 立性。

     本次分 拆 上 市 后 ,公 司 及 下 属 其 他 企 业 (除大 通 新 材 )将进一步聚焦公司主

业 ,集中资源发展除电磁线业务之外 的业务,突出公司在房地产业务及新能源业

务 的市场 竞争力 ,进 一 步 增 强 独 立 性 。

     2 、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1) 同业竞争

     大通新材的主营业务为电磁线的研 发、生 产和 销 售 。除大通新材外 ,公司的

主营业务为房地产业务及新能源业 务,与 大通新材的具体产 品、客户对象及主要

原材料供应商等都有明显区别 。因此,公司与大通新材之间 不存 在同业竞 争情形,

本次分拆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 同 业竞 争的 要 求 。

     为避免未来产生同业竞争,保 护中 小 投 资者 利 益,冠 城 大 通 出 具 了 《关于避

免和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在本公司作为大通新材 控 股 股东 期 间,大通新材系本公司控制企业范

围内唯        家 从事电 磁线的研发 、生 产和 销售的 企 业 主 体 。

     2 、截至本承 诺 函 签 署 之 日 ,本 公 司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不含大通新材及其子

公 司 ,下 同 )不 存在与大通新材形成竞 争的 业务。

     3 、本 公司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对大通新材的控制关系从事或参与从

事有损于大通新材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 行为。

     4 、本 次 发 行 完 成 后 ,本公司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将 不 会 在 中 国 境 内 或 境外 ,从

事任何 与大通新材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 务构 成实 质性 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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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若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从市场获得任何与大通新材及其控制的企

业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商 业机 会,在 具 备 相 关 开 发 资格 、招标条件并

获 得 第 三 方 同 意 (如 需 )的同等条件下,本公司将尽力促成大通新材获得该等商

业机会。

      6 、本公司不会利用从大通新材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了解或知悉的信息协助

任 何 第 三 方 从 事与 大 通 新 材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从 事 的 业 务 存 在 实 质 性 同 业 竞

争的经营活动。

      7 、如大通新材认定 本公司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大通

新材及其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在大通新材提出异议后

自行或要求相关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

      8 、在 本 公 司 控 制的其他企业 拟转 让、出售、出租 、许可使用或以其他方式

转 让 或允 许 使 用与 大 通 新 材 或 其 子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构 成 或 可 能 构 成 直 接 或 间 接 竞

争关系的资产和 业务时,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向大通新材或其子公司提供优

先 受 让 权 ,并承诺尽最大努力促使本公司参股企业在上述情况下向大通新材及其

子公司 提供优先受让权 。

      若本公司违 反上 述承 诺,本公司应对 相关方因此而 遭受的损 失作 出全 面、及

时和 足额的赔偿。

      上述承诺自出具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

      为避免未来产生同业竞争,保 护中 小 投 资者 利 益,实际控制人薛黎曦女士和

韩 国 龙 先 生 分 别 出 具 了 《关于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的承 诺函》:

      1、在 本人作 为大通新材实 际控 制人 期 间,大通新材系本人控制企业范围内

唯      家 从 事电 磁线研发 、生产和 销售的 企 业 主 体 。

      2 、截至本承 诺 函 出 具 之 日 ,本 人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不含大通新材及其子公

司 ,下 同 )不 存在与大通新材形成竞 争的 业务。

      3 、本人保证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对大通新材的控制关系从事或参与从

事有损于大通新材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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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本 次 发 行 完 成 后 ,本 人控制的其他 企 业将 不 会 在 中 国 境 内 或 境外 ,从事

任何与大通新材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 业务构成实 质性 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5 、若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从市场获得任何与大通新材及其控制的企业

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商 业机 会,在 具 备 相 关 开 发 资格 、招标条件并获

得 第 三 方 同 意 (如 需 )的同等条件下,本人将尽力促成大通新材获得该等商业机
会


      6 、本人不会利用从大通新材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了解或知悉的信息协助任

何 第 三 方 从 事 与大 通 新 材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从 事 的 业 务 存 在 实 质 性 同 业 竞 争

的经营活动。

      7 、如大通新材认定 本人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大通新

材及其子公司构成 同业竞 争,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在大通新材提出异议后自行

或要求相关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

      8 、在 本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拟 转 让、 出售、出租 、许可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转

让或 允 许 使 用 与大 通 新 材 或 其 子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构 成 或 可 能 构 成 直 接 或 间 接 竞 争

关系的资产和 业务时,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向大通新材或其子公司提供优先受

让 权 ,并承诺尽最大努力促使本人参股企业在上述情况下向大通新材及其子公司

提供优先受让权。

      若 本人 违反上 述承 诺,本人 应对 相关方因此而 遭受的损 失作 出全 面、及时和

足额的赔偿。

      上述承诺自出具之日起对本人 有法律约束力 。

      为避免未来产生同业竞争,保 护中 小 投 资者 利 益,大 通 新 材 出 具 了 《关于避

免和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本 公司承诺将继续从事电 磁线的研 发、生 产 和 销 售 。

      2 、截至本承 诺 函 出 具 之 日 ,本 公 司 与 控 股 股 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

业 (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 除外 )之间不 存在 同 业竞 争的 情 形 ,本公司承诺未来

亦不 会从 事与控 股股东、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企 业 (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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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构成 竞争 的业 务 。

     若本公司 违反 上述 承诺 ,本公司应 对相关方因此而 遭受的损 失作 出全 面、及

时和 足额的赔偿。

     上述承诺自出具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

     综 上 ,本 次 分 拆 后 ,公司与大通新材之间不 存在 同业竞争情形 ,大通新材分

拆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 同 业 竞 争的 要 求 。

      (2) 关联交易

     公司与大通新材不存在显失公 平的关联交易。本 次 分 拆 后 ,公司发生关联交

易将保证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合理 性 和 公 允 性 ,并保持公司的独 立性,不会利用

关联交易调节财 务指 标,损 害 公 司 利 益 。本 次 分 拆 后 ,大通新材发生关联交易将

保证 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合理性 和 公允 性 ,并保持大通新材的独 立性,不会利用

关联交易调节财 务指 标,损害大 通 新 材 利 益 。

     为保证关联交易合规性、合 理 性 和 公 允 性 ,冠 城 大 通 出 具 了 《关于规范和减

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 次 发 行 完 成 后 ,本公司将善意行使和履行作为大通新材控股股东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充分尊重大通新材的独 立法人地位,保 障大 通 新 材独 立 经营 、自主

决 策 ,并 促 使 由 本 公 司 提 名 的 大 通 新 材 董 事 (如 有 )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诚信和勤

勉 义 务 。在大通新材的董事会或 股 东 大 会 对涉 及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表 决时,

本公司或关联董事将回避表 决。

     2 、本 次 发 行 完 成 后 ,本公司将避免一切非法或非经营性占用大通新材的资

金 、资 产的 行 为 。

     3 、本 公 司 将 尽 可 能 地 避 免 和 减 少 本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下 属 企 业 (大通新材及其

子 公 司 除 外 ,下 同 )与大通新材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且存在合理原因而发生

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将遵循市 场公 正、公 平 、公 开 的原 则 ,并

依法与大通新材或其下属子公司签 订协 议,以市场公允的交易价格为基础,按照

公 司章 程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 程序。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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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会 利用 控 股 股 东地 位 谋 求 大 通 新 材 在 业 务 经 营 等 方 面 给 予 本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下

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优于独立第三方的 条件或利 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等形式

损害大通新材及大通新材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4 、如果 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 ,大通新材以及大通新材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本

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规范相应 的交易行为,并将已经从交 易中获得 的利 益、收

益以现金或其他等值的方式补偿给大 通新材;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大通新材经

济 损 失 ,本 公司 将赔偿大通新材因 此受 到的 全部损失。

     5 、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大通新材控股股东 期间持续有效 。”

      为保证关联交易合规性、合 理 性 和 公允 性 ,实际控制人薛黎曦女士和韩国龙

先 生 分 别 出 具 了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 诺函》:

      1、本 次 发 行 完 成 后 ,本人将善意行使和履行作为大通新材实际控制人的权

利 和 义 务 ,充分尊重大通新材的独 立法人地位,保 障大 通 新 材独 立 经营 、自主决

策 ,并 促 使 由 本 人 及 本 人 关 联 方 提 名 的 大 通 新 材 董 事 (如 有 )依法履行其应尽的

诚 信 和 勤 勉 义 务 。在 大 通 新 材 的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对 涉 及 本 人 及 本 人 关 联 方 (大

通新材及其现有的或将来新增的 子公司除 外,下 同 )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

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将回避表 决。

     2 、本 次 发 行 完 成 后 ,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将避免一切非法或非经营性占用大

通 新 材 的 资 金、资 产的 行 为 。

     3 、本 人及本人关联方将尽可能 地避 免和 减 少 与大 通 新 材 的 关 联 交 易;对无

法避免且存在 合理原 因而发生的 关 联 交 易 ,本 人 及 本 人 关 联方 将 遵 循市 场 公 正 、

公 平 、公开的原则 ,并依法与大通新材或其下属子公司签订协议,以市场公允的

交 易价 格为基 础,按照公司章 程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

有 关 报 批 程 序 。本人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谋求大通新材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

予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优于独立第三方的 条件或利 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等形式

损害大通新材及大通新材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4 、如果 本人 违反 上述承诺,大通新材以及大通新材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本人

及本 人关联方规范相应的交易行为,并将已经从交 易中获得 的利 益、收益以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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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关于冠城大通分拆大通新材在上交所上市复核意见


或其他等值的方式补偿给 大通新 材;如因违反上述承 诺 造成 大 通 新 材 经济 损 失,

本人将赔偿 大通新材因此受到的 全部损失。

     5 、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大通新材实 际控 制人 期间持续有效 。

     为保证关联交易合规性、合 理 性 和 公 允 性 ,大 通 新 材 出 具 了 《关于规范和减

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 次 发 行 后 ,本公司将尽可能 地避 免和 减 少 与 本公 司 控 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包括本公司及本公司子

公 司 , 以 下 统 称 “关 联 方 ”)发 生 关 联 交 易 ;对无法避免且存在合理原因而发生

的关联交易,将遵循 公平 合 理 、价格 公 允 的 原 则 ,本公司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

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审议、批 准 、

授 权 等 程 序 ,与公司控股股东、关 联 企 业依法 签订 协议 ,以市场公允的交易价格

为 基 础 ,及时依法 进行信息 披露 ;保证 按 照正 常 的 商业 条件进行,且保证不通过

关联交易等形式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2 、本公司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 与 本 公 司 关 联方 签订 的各 项 关 联 交 易协 议 ;

本公司 将不会向关联 方谋求或输 送任 何超 出该 等协 议规定以外的 利益或者 收益。

     3 、本公司将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 规为本公司关联方 进行违规 担保 。

     若本公司违 反上 述承 诺,本公 司应 及时规范 相应 的交易行为,并对相关方因

此而遭受的损 失作 出全面 、及 时 和 足 额 的 赔 偿 。

     上述承诺自出具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

     综 上 ,本 次 分 拆 后 ,公司与大通新材均符 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关联交

易的要求。

    3 、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

     截 至 本 预 案 (修 订 稿 )公 告 日 ,公司向大通新材转让其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

1 0 项 商 标 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 续 正 在 办 理 中 。除 此 之外 ,公司和大通新材均拥

有 独 立 、完 整 、权属清 晰的 经营性 资产 ;建立了独 立的财务部门 和财务管理制度,

并对其全部资产进行独立登记、建 账 、核 算 、管 理 ,大通新材的组织机构独立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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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关于冠城大通分拆大通新材在上交所上市复核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股股 东和其他关联方 ;公司和大通新材各自具有健全的职能部门和内部经营管

理 机 构 ,该等机构独立行 使职权,亦未有大通新材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机 构 混 同 的 情 况 。公司不 存在占用、支配大通新材的资产或干预大通新材对其资

产进行经 营管理的 情形,也不存 在机 构混 同的情形 。本 次 分 拆 后 ,公司和大通新

材将 继 续保持资产、财 务 和 机 构 的 相互 独 立 。

     4 、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大通新材拥有自己独立的高级管理人员 和财务人 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高级

管理 人员和财务人员交叉任职的 情形 。本 次 分 拆 后 ,公司和大通新材将继续保持

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的独立 性,避 免 交 叉 任 职 。

     5 、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公 司 、大通新材资产相互独立 完整 ,在 财 务 、机 构 、人 员 、业务等方面均保

持 独 立 ,分别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 直接面向市场 独立 经营 的能 力,在独立性方

面不 存 在 其 他 严 重 缺 陷 。本次分拆将 促使大 通 新 材 进 一步 完 善其 公 司治 理 结 构 ,

继续与 冠城大通保持资产、业 务 、机 构 、财 务 、人员 方面 的 相互 独 立 ,增强业务

体系完整性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 能力 。


     二、结论性意见


     综上 分 析 ,本 所 认 为 :冠城大通分拆所属子公司大通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方 案,符 合 《分 拆 办 法 》中 关 于 “上市公司分拆

的条件”的有关规定。




                                            第 10 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0796417077




                                         会i f ])巾事

                                                                                                                   2013年10月31日至长期

            执行事务合伙人                                                                                         天津自贸试验K (东璐保税港
                                                                                                                   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
                                                                                                                   心南区1栋1门5017室 11
                                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
                                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淸算事宜中的审计业
                                务,出具相关的报告: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淮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登 记 机 关

                                                                                                                          2 0 1 9 X 12




                                                                          ■h业倍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公示年 报告,
闺家企业信用倍息公示系统网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制
                                                     证书序号 :000388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经财政^        ^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査,批准
立 信 中 联 会 计 通 合 伙 ) 执 行 证 券 、期 货 相 关 业 务 。

    首 席 合  才


         证书号 : 46       发证时1
                        证书有效期至:
                                        年   _   (
                                                     ! 1
                                                     月
                                                                                证 书 序 号 0000336



                                                                         说 明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证明持有人经财政
                        ■       务   所
                             t                            部门依法审批. 准予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

                                                          凭证 .

             执 业 i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动的.
                                                          应当向财政部门申请换发.

                                           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得伪造 . 涂改、出
                                                          租 . 出偖、转让。

首席合伙人                                                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或执业许可注销的,应当向财

主任会计师                                                政部门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经 营 场 所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
                 心南区1栋 1门5017室-11


每1   m   形 式 :特殊普通合伙

执业证 _彳5编    12010023

批淮执业文 V : 津 财 会 〔加 3 ) 26 号       -
                                                                              中华人民共和 W 财政部制
批准执业 U 期 : 2013年 10月14 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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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检验登记
                                              Annual Renewal Registration


                                              本 证 书 经 检 验 合 格 ,链 续 有 效 一 年 ,
                                              This certificate is valid for another year after
                                              this renewal.




    批准注册协会:
    Authorized, tnstitulc of CPAp.


    发证日期:                       f   月                              年
    Date of Issuance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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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诼          琛     士 绰                   贫却   .
                                                                                                 蚌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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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n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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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O 31BQ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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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L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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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检验登记
                                                     Annual Renewal Registration


                                                     本 证 书 经 检 验 合 格 ,继 续 有 效 一 年 .
                                                     This certificate is valid for another year after
                                                     this renewal.




证韦编号:                            D0G6             p s 省注潘备计师协<
No. of Certificate
                                                       I 任頭资格检查专虑
批准注册协会:                    . a , nr?,
Authorized Institute of C P A s   "    i l<:   i?


发证日期:                            年
Date of Issuance           2010                 /m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