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城大通: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5-13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为冠城大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第十一
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
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董事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大
通新材持股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目前,公司董事薛黎曦通过朗毅有限公司持有大通(福建)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新材”)9.92%股份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
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股真实、合法、有效。
2、本次董事会之前,公司已就上述事宜与独立董事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提
交了相关文件以及证明材料,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表
决。
3、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持股情况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玲;吴清池;张白
2020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