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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冠城大通:冠城大通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2021-03-03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五号独立董事年度报告期间工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作为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 2020 年的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履职情况
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为陈玲女士、吴清池先生、张
白先生。
    陈玲女士,现任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上海大名
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1月至今任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吴清池先生,曾任福建中旅集团公司总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及高级顾问、福
建中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兼任福建省会计专业人员高级职务评审委员
会委员、福建省内部审计协会副会长,于2010年9月到龄退休。2017年1月至今任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白先生,现任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兼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
国商业会计学会理事、福建省审计学会副会长、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2020年1月至今任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在经济利益、产生程序等方面与公司独立,不受公司控股股东
和管理层的限制,且独立董事现任职及兼职情况不影响其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独
立性。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1、参加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0 年度,公司共召开 16 次董事会,共召开 3 次股东大会,其中:
    (1)陈玲女士,亲自出席董事会 16 次,出席股东大会 2 次;
    (2)吴清池先生,亲自出席董事会 16 次,出席股东大会 3 次;
    (3)张白先生,亲自出席董事会 15 次,委托出席董事会 1 次,出席股东大
会 3 次。
    所有独立董事均未发生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2、会议审议情况
    在召开董事会前,我们均主动深入了解进行决议所需掌握的相关情况,获取
具体资料并进行研究,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在出席董事会
会议时,均积极参与有关议题的讨论和表决,尽己所能,提出相关参考建议,有
力地保证了对公司运作合理性和公平性的有效监督,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
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公司对我们的工作也给予极大的支持,没有妨碍我们
工作独立性的情况发生。
    报告期内,我们未对公司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其它非董事会议案事项提出
异议。
    3、参加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作为公司专业委员会成员,根据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细则》等规章制度,参加各专业委员会就公司战略规划制定、对外投资、定期报
告、内部控制建设、高管薪酬、高管聘任等重大事项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向董
事会提出了专业委员会意见。
    (1)审计委员会
    吴清池先生、张白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了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
报表,认为财务会计报表能够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年审注册会计师
进场后,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了公司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
时间安排,并不断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督促其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又一次审阅了公司财务会计
报表,认为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整体情况。同时,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和下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以及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积极履行职责,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陈玲女士、吴清池先生作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报
告期内积极履职,对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安排及绩
效考核结果进行核查,研究公司薪酬管理贯彻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协助公司完
善薪酬考核体系。
    (3)投资决策及战略发展委员会
    陈玲女士为公司投资决策及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投资决策及战略发展委员
会对公司注销全资子公司冠城合泰、对全资子公司常熟宏盛增资 4 亿元、转让参
股公司中科环海股权等事项提供专业建议,认为上述投资或资产处置符合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
    (4)提名委员会
    张白先生、吴清池先生为公司提名委员会成员,提名委员会持续关注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认为相关人员完全具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担
任公司董监高的资格。
    4、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在公司进行年度报告审计时,持续关注审计情况。在年
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会同审计委员会其他成员沟通了解公司年度审计
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事项,并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与会计师见
面,进一步沟通审计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5、专项考察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利用参加会议等各种机会到公司现场,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
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考察、
监督,并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公司重大
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经营动态,高度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
响,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1、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已全面实施内部控制规范,报告期内对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修
订和完善,不断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内控制度已涵盖了公司经营的各个环节,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公司各项经营活动严格按照相关制度
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保证公司
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运作中的各项风险基本能够得到有效地控制。《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相关文件的
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状况和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2、根据相关规定,2020 年 3 月,我们在审议公司 2019 年度报告时对公司
2019 年已实施的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同时审核公司为海科
建、常熟宏盛、冠城瑞闽、邵武创鑫提供担保的事项,认为担保对象海科建、常
熟宏盛、冠城瑞闽、邵武创鑫均为公司下属控股公司,公司拟为上述公司提供担
保有利于满足该公司正常经营发展需要,担保决策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担
保决策程序合理、合法、公允,且公司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没有损害公
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报告期内,我们还审核了大通新材、江苏
大通互相提供担保、公司对冠瑞置业提供担保等担保事项,认为上述事项是基于
企业发展的合理需要,担保决策经董事会批准,决策程序合理、合法、公允,且
公司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
    3、2020 年 3 月,我们在充分了解公司 2019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后,
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2019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和公
司长远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4、2020 年 3 月,我们对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9 年度
薪酬及绩效考核进行审查,认为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发放均严格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及 2019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决定。
    5、2020 年 3 月,我们对公司 2019 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合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6、报告期内,我们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大
通(福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新材”)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等相关议案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分拆子公司上
市有利于公司做大做强电磁线板块业务,进一步提升公司资产质量,将对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
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7、2020 年 7 月、12 月,我们分别对延长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
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延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且修订
后的《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冠城大通股份有
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
实施一期、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延期是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公司
股票价值的判断,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8、此外,我们认可公司关于授权董事长、总裁决定在报告期内使用部分闲
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相关事项。
    9、报告期内,我们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
管理条例》、《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持续关
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规定信息的及时披露进行有效的监督核查,确保公司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始终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责,
重视董事会自身建设,运行规范,决策高效。公司治理制度全面,权责清晰,管
理层执行有力,重大经营事项决策审慎有效。
    报告期内,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日常经营进行持续监督,谨慎、
忠实、勤勉地服务于全体股东,严格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公司重
大事项的决策,公司董事会、高管和相关工作人员也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
持,我们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2021 年,我们将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一如既往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更加稳健经营、
规范运作,为客观公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发挥更大作用。


                                         独立董事:陈玲;吴清池;张白
                                                       2021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