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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冠城大通: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制度2021-06-30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管理,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
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的债务融资工具系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
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目前的品种包括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等。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
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将所有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交易商协会要求
披露的信息在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平台发布。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
会制定,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部门,公司财务部配合董事会办公室保证制
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五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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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六条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
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
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
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
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1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
息或兑付的公告。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公司
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1个工作
日内进行披露。
    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进机构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八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
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
    第九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
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
化,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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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四)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五)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六)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七)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
年末净资产的10%;
    (九)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
资产的20%;
    (十)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十二)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三)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四)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
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
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五)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公司主
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六)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七)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八)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十九)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二十)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二十一)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二)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其他可能影响偿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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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
务,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第十一条 在上述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
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以及有关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
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
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第十四条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
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
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
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
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
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
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根据《规则》,可以豁免定
期披露财务信息,但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进行披露,同时通过交易商协会
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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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息披露流程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的程序是指未公开信息的传递、编制、审核、披露
的流程。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职责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定期报告草案应当于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并提交董事
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定;
    (三)董事会秘书对定期报告草案进行合规性审定后,于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时间内提交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或其委托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六)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会、监事会议案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编制董事会、监事会议案草案,并提请董事会
和监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监事会议案草案应当于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时间内编制完成,并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定;
    (三)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监事会议案草案进行合规性审定后,于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时间内提交董事、监事审阅;
    (四)董事长或其委托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董事会议案;监事会主
席或其委托监事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审议监事会议案;
    (五)董事会会议审定议案后形成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会议审定议案后形成监
事会决议公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的
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二)董事会在接到报告后,按照本制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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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有关活动,按照相关监管要求披露公开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
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的管理和执行。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产生及更换。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
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
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作为公司与交易商协会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交易商协会要求的文件,
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三)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四)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
息披露;
    (五)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经营层相关会议,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
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交易商协会;
    (七)交易商协会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和执行部门,由董事会秘
书管理,进行信息的汇总和规范化准备。
    第二十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管理工作依据《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条
例》等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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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

                                  露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资料。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交易商协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并确保按照交易商协会要求的时间披露。
    第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专业机构均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人士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三十五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
公司偿债能力已经因此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
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六条 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
权制止。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由公司档案室分类存档保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职责情况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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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并由档案室保管。

                           第八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四十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规
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程
序亦同。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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