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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冠城大通:冠城大通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17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
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为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资
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
议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议案》、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21年修订版)》
    1、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禁止延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修订后的《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内容
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
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延期是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
心及公司股票价值的判断,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延期。
    二、《关于同意大通新材为江苏大通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为邵武
创鑫提供担保的议案》
    1、公司控股子公司大通新材为江苏大通提供担保及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邵
武创鑫提供担保是基于江苏大通、邵武创鑫发展的合理需要。担保决策经董事会
批准,担保决策程序合理、合法、公允,且公司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没
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公司不存在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控股股东
及其它关联方强制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3、独立董事审查公司提交的《关于同意大通新材为江苏大通提供担保的议
案》、《关于公司为邵武创鑫提供担保的议案》,认为担保对象江苏大通、邵武
创鑫为公司下属控股公司,前述担保有利于满足江苏大通、邵武创鑫正常经营发
展需要。



                                         独立董事:陈玲;吴清池;张白
                                                     2021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