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城大通:冠城大通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19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为冠城大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第十一届董
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
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债券
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与上述
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逐项核对后,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
的各项规定。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非公开发行额度不超过(含)10亿元,期限不
超过(含)2年的公司债券,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需要,可优化公司债务结
构,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非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项,有助于提高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工作效率。因此,
我们同意本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玲;吴清池;张白
2022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