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城大通: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2022-04-02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要求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加强企
业经济核算,规范财务行为,提高经济效益,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内部
控制应用指引》以及《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下属控股子
公司(含其所控股的下属企业,下同)。本公司参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及该公司章程制定其财务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第三条 各下属控股子公司必要时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
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报公司总部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公司的一切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
的规定,正确处理、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并缴纳各项税收,
接受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以及证券监管、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
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职位。财务总监在总裁领导下,负责整个公司财务
活动。财务总监由总裁提名,公司董事会任命;公司总部财务主管由财务总监提
名,按公司人事制度规定,经审核审批后任命;各下属控股子公司财务主管的提
名、任命执行公司有关人事管理制度。
财务总监基本职责如下:
(一)指导建立和完善财务部门,指导建立科学、系统、符合企业实际情况
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监控体系,组织监控公司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
(二)执行公司经营管理中有关财务管理的各项决定;
(三)参与公司资本经营、财务决策和经营发展重大决策的研究、制定和执
行,出席经营班子有关会议,并拟定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方案;
(四)根据公司管理流程签批涉及重大财务收支的经济事项;
(五)指导、组织年度财务预算及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制;
(六)参与公司筹资工作及指导、组织资金的调度管理和税收策划;
(七)领导公司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对公司在经营
过程中执行财经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八)依据公司相关人事制度对公司总部财务主管及各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财
务主管或负责人的配备和聘任进行提名或审核;
(九)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公司设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在公司相关领导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财
务管理工作,基本职责如下:
(一)制定并执行符合相关管理部门与公司要求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工作
程序,对各项经营活动进行财务监督;
(二)执行公司有关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各项决定;
(三)负责公司各类账务处理、凭证管理、出纳事务,及时完成财务报表的
编制工作;
(四)编制、执行公司的财务计划和资金预算并分析其执行情况;
(五)负责公司金融机构融资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日常税收申报缴纳工作以及为税收筹划提出合理建议;
(七)配合其他业务部门开展工作,提供财务专业支持;
(八)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公司总部财务管理部门除履行第六条所规定的职责外,还需履行以
下职责:
(一)监督和指导各下属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二)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组织协调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财税检查、审计工作;
(三)汇总公司的财务计划和资金预算并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实施监督;
(四)根据公司意见,实施集团范围内的资金统筹调配;
(五)履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财务人员管理
公司应根据企业经营管理实际需要以及内部控制对于岗位分离的要求,合理
配置适当数量的财务人员,做到不相容财务岗位的分离。在招聘重要岗位财务人
员时,应对其身份、信誉等信息进行必要的背景调查核实。
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参加定期培训和继续
教育。
公司应根据本公司财务人员的编制以及工作实际建立起适合本公司特点的
定期轮岗机制,轮岗时应切实做好工作交接并填制岗位交接单。
公司应建立关键岗位财务人员回避机制和财务人员离岗工作移交机制。
第三章 财务管理与控制
第九条 财务预算管理
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公司要以年度经营计划为基础,根据
公司经营计划大纲结合各公司实际情况,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各下属控股子公司
年度财务预算的报送要求及时间,按公司关于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的相关文件要求
执行。
第十条 资金管理
为防范和控制资金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应当根据
自身发展战略,科学确定投融资目标和规划,完善严格的资金授权、批准、审验
等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资金活动的集中管理,明确筹资、投资、营运等各环节的
职责权限和岗位分离要求,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运行。
资金支出实行授权和审批制度,并对各级审批权限制定相应的标准。
筹资、投资、运营相关资金管理要求具体参见《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资金
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生产采购管理
公司应加强采购及应付款项支付的管理,建立相应制度,明确请购、审批、
购买、验收、付款、采购后评估等环节的职责和审批权限,建立不相容职务的分
离制度,透明采购决策,降低采购成本。
(一)请购:应建立采购申请制度,依据购置物品或劳务等的类型,确定归
口管理部门,授予相应的请购权,并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
购程序。
(二)审批:应建立严格的请购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注意
请购和审批职位的不相容性。
(三)采购:应明确实施采购业务部门,采购部门应根据物品或劳务等的性
质及其供应情况确定采购方式,一般物品或劳务等的采购应采用订单采购或合同
订货等方式,小额零星物品或劳务等的采购可以采用直接购买等方式。大宗采购
原则上应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
(四)验收:应建立严格的验收制度,验收部门应与采购部门相分离。验收
环节应注意采购物品或劳务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到货时间等是否与采购
约定一致,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向企
业内部有权管理的相关机构或部门报告。
(五)付款:财务部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
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核对合同
并依据相关约定(包括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安排付款。
财务部门应该加强对预付账款和定金的管理,对于大额或时间较长的预付账
款应当定期进行追踪核查,规避风险,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财务部门应指定专
人通过函证方式,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
(六)供应商管理:加强供应商管理,建立供应商评审和准入制度,建立供
应商管理信息系统,并根据采购实施情况,对供应商进行合理选择和调整。
(七)退货管理:应建立退货管理制度,对退货条件、退货手续、退货货物
出库以及退货货款回收等做出规定,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需明确退货事宜,
及时收回退货货款;涉及索赔的,应在索赔期内及时办理索赔,保证公司利益。
各下属控股子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并参照本条款规定的原则,制定相
应的内部管理办法并报备公司总部。
第十二条 存货管理
公司应建立存货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切
实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对存货的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分工,
并对存货取得、验收、原料加工、保管、入库、稽核、发出、盘点和处置等环节
建立控制制度,除存货管理、监督部门及仓储人员外,其他部门和人员接触存货,
需经过特别授权。
应建立存货管理信息系统,强化会计、出入库等相关记录和流程管理,确保
存货管理全过程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仓储部门应当详细记录存货入库、出库及
库存情况,做到存货记录与实际库存相符,并定期与财务部门、存货管理部门进
行核对。
应根据存货库存情况结合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和市场供求,合理确定存货采购
的日期和数量,确保存货处于最佳库存状态。
(一)存货验收:
公司应规范存货验收程序和方法,在数量、质量、技术规格等方面对入库的
存货进行审核查验,验收无误方可入库,并重点关注合同、发票、运输单等原始
单据与验收存货的一致性。
(二)存货发出和领用:
应明确存货发出和领用的授权审批权限,大批存货、贵重商品或危险品的发
出应当实行特别授权。
存货在公司内部不同管控环节之间流转或者对外销售时,应办理相应的出库
手续,并做好相关库存记录。
(三)存货盘点:
建立存货定期盘点清查制度,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盘点流程等相关内容,
盘点应有非存货保管部门的人员以及财务人员参与。盘点前,应由财务部门负责
人与仓储部门负责人、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盘点工作小组,协商盘点事项,
并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制定存货盘点计划,详细描述盘点时间、盘点地点、盘点范
围、盘点方法、人员安排等内容,盘点计划经各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
盘点清查中发现的存货盘盈、盘亏、毁损、闲置以及需要报废的存货,应查
明原因,落实并追究责任,并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将处置方案报总部批
准后执行。
盘点清查结果应该形成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寄外库存:
公司应严格控制寄外库存的客户及寄外库存量。
寄外库存的客户及库存量由营销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批准后执行。公
司应与寄外库存的客户书面明确约定寄外库存的安全责任归属、寄外库存量、结
算周期、对账频率等重要条款。公司营销部门每年定期审核一次寄外库存的客户
与寄外库存量,如发现客户有违约行为,应采取必要措施,直至取消寄外库存。
对于公司已经发出寄存在外单位或厂区之外的存货,应加强定期盘点对账工
作,及时做好存货使用的跟踪,公司每年至少一次安排包括库存管理部门人员在
内的公司人员现场抽盘寄存在外单位的存货物资,避免发生寄外库存风险。
(五)存货质押:
公司因经营需要将存货用于质押的,需事先将该质押事项上报总部,经批准
后,方可实施,并在实施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实施情况报备总部财务管理部门。
其中,各下属控股子公司因金融机构融资需要办理存货质押的,还应根据《冠城
大通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中关于金融机构贷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
及时将存货质押合同及相关借款合同(授信合同)报备公司总部财务管理部门。
(六)存货减值测试:
期末,各公司财务人员应按照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存
货跌价测试,并编制存货跌价测试报告,各控股子公司对财务部门提交的存货跌
价测试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总部审批,并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提交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各公司根据审批或审议结果予以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
公司应制定固定资产目录,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来源、
验收、使用地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运转、维修改造、折旧、盘点、处置等事
宜,并定期进行盘点,保证实物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一)固定资产购置及租赁:
公司总部发生资产购置事项时,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申请,经综合管理
部、分管领导及总裁签批后由综合管理部统一采购或综合管理部授权使用部门自
行采购。
各下属控股子公司采购办公类资产时,单项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需报经
公司总部批准后,方可购置;采购生产类资产的,单项金额超过100万以上的,
需报经公司总部批准后,方可购置。
各下属控股子公司购置办公经营场所、车辆及对新购置(新租赁)办公经营
场所进行装修或对原有办公经营场所进行整改和装修,需事先将该支出项目上报
公司总部,经批准后方能实施、付款。
因项目技改而涉及的资产购置,参照本规定第十七条执行。
各下属控股子公司发生租赁办公经营场所时,应将租赁事项上报总部获得批
准后,方可正式签订租赁合同。各下属控股子公司租入或租出生产类资产,交易
金额大于1000万元时,需报总部备案。
(二)固定资产处置:
公司发生固定资产处置事项时,必须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处置请示,至少经
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依适当程序进行处置。
各下属控股子公司对账面净额超过10万元的办公类资产或账面净额超过100
万元的生产类资产进行处置时,需报经公司总部批准后,方可实施。以上所述资
产,为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单项资产,如该项资产的处置将造成相关资产组丧失
其应有使用价值的,以相关资产组的总价值来确定审批权限。
固定资产处置行为发生后,应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及必要的税务申报手续。
(三)固定资产保险:
对于主要生产机器设备、厂房、自有物业、车辆等固定资产,应严格执行固
定资产投保政策,及时办理投保手续,保证资产安全,防范或有风险。
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固定资产保险业务,合理确定保险范围,编制保险方
案,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正式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应经过法务人员及财务人
员联合审阅。
如资产已经被抵押,且由借款银行指定保险公司及保险方案的,则由相关部
门经办人员直接办理保险。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在财产发生损失时应注意保护好事发现场,收集可靠证据,
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部门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保险索赔。财务部门协助审核资
产管理部门计算损失额的正确性,资产管理部门依据经财务部门审核的损失统计
情况,审核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理赔方案,重点关注其理赔范围合理性、赔偿金
额恰当性。
财务部门应及时跟踪落实赔偿金额是否按时足额收到,并进行相关资产账务
处理。
(四)固定资产抵押:
公司因经营需要将固定资产用于抵押的,需事先将该抵押事项上报总部,经
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在实施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实施情况上报总部财务管理部
门。其中,对于各下属控股子公司因金融机构融资需要办理固定资产抵押的,应
根据《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中关于金融机构贷款的规定办理审
批手续,并及时将固定资产抵押合同及相关借款合同(授信合同)报备公司总部
财务管理部门。
(五)固定资产清查:
公司应建立固定资产定期清查制度,至少每年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
盘点,发现问题,应该及时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妥善处理。
财务部门制定清查方案,包括盘点时间、盘点人员安排、盘点要求。资产管
理部门打印固定资产清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依据清册清点实物资产,资产管理
部门派出人员监督盘点。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依据盘点结果编制固定资产清查报告,说明资产是否存在、
数量是否完整,使用状况是否正常,是否存在盘点差异,并说明盘点差异原因。
固定资产清查报告经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定。
对于盘点发现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闲置以及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
应查明原因,落实并追究责任,并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将处置方案报总
部批准后执行。
若发生大项固定资产盘盈亏情况,需由资产管理部门形成专门的固定资产差
异分析报告,履行相关程序审批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固定资产减值测试:
各公司每年末需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各公司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状态进行检查分析,包括固定资产技术
性能、参数、预计使用寿命,对因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
原因进行分析;资产管理部门汇总各资产使用部门提交的固定资产检查分析,对
存在减值迹象的,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财务部门针对资产管
理部门提供的固定资产检查分析汇总表中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比较其可收回金
额与账面价值,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编制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
提表。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表经各控股子公司审核后报总部审批,并视具体情况
确定是否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各公司根据审批或审议结果予以账务
处理。
第十四条 无形资产管理
公司应重视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各类无形资产的权属关系,
加强权益保护,防范侵权行为和法律风险。对于土地使用权,应及时取得土地使
用权有效证明文件、正式票据和合法权证。
公司因经营需要将无形资产用于抵押的,需事先将该抵押事项上报总部,经
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在实施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实施情况上报总部财务管理部
门。其中,对于各下属控股子公司因金融机构融资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应根据《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中关于金融机构贷款的规定办理
审批手续,并及时将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及相关借款合同(授信合同)报备公司
总部财务管理部门。
对于出现减值迹象的无形资产以及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每年年末必
须进行减值测试,财务部门对其未来可收回金额进行测算并与账面价值进行比较,
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编制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表。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表经各控股子公司审核后报总部审批,并视具体情况
确定是否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各公司根据审批或审议结果予以账务
处理。
第十五条 销售管理
公司应加强销售及应收款项的管理。建立客户信用条件和标准、价格制定、
合同评审、合同实施、货款回笼、发票、应收账款定期函证等环节控制制度。
(一)销售定价:应建立销售定价控制制度,加强市场调查,合理确定定价
机制和信用方式,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销售策略,并制定折扣政策、付款政策
等并予以执行;准确把握金融信贷政策变化对销售结算的影响,适时调整销售结
算方式,保证公司利益。
(二)客户信用:应建立客户信用评审制度,在选择客户时,充分了解和考
虑客户的信誉、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降低账款回收中的风险,同时,根据客户
信用情况的差异给予不同的赊销政策。应建立客户信用管理台账,健全客户档案,
跟踪客户信用执行情况,关注重要客户的资信变动情况,防范客户信用风险。
(三)合同签订:应建立健全销售合同审批制度,审批人员应对销售价格、
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严格把关。重大销售业务谈判应吸收财会、法律等
专业人员参与;合同的签订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重要销售
合同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
(四)发货:销售部门按照经批准的销售合同开具销售发货单据,财务部门
和储运部门应对销售部门开具的销售发货单据进行审核,储运部门据以组织发货。
财务部门应核对出库单、销售发货单据、销售合同,并据以开具销售发票或对销
售部门开具的发票加盖发票专用章。严禁开具没有实际交易背景的发票,发票应
真实反映销售业务。
(五)退货:应建立销售退回管理制度,销售退回必须经销售主管审批后方
可执行,销售退回的货物应经质检部门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以分清责任,
并经仓储部门清点后方可入库。仓储部门应在清点货物、注明退回货物的品种和
数量后填制退货接收报告。财务部门应对检验证明、退货接收报告以及退货方出
具的退货凭证等进行审核后方可办理相应的退款事宜。
(六)销售款回笼:销售部门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催收记录应妥善保存,
财务部门负责办理资金结算并监督款项回收。销售款回笼时,财务部门应核对销
售款回笼的时间、金额及方式,如与销售合同的约定出现差异的,应及时向分管
销售领导汇报并将相关情况通报销售部门。加强商业票据管理,严格审查商业票
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设立票据登记簿,对票据的取得、贴现、背书和承兑情况
进行登记,由专人保管应收票据,并定期核对盘点;对已贴现但仍承担收款风险
的票据以及逾期票据,应当进行追索监控和跟踪管理。
(七)应收款函证:应定期与往来客户通过函证等方式核对应收账款、应收
票据、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函证资料应及时归档管理。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
及时处理,避免应收款项风险。
(八)应收账款风险控制:应建立应收账款信用风险模型和逾期应收账款催
收制度,跟踪客户资信情况及财务状况,及时发现、报告应收账款风险并采取相
应措施。建立应收账款风险应对机制,及时处置风险,减少坏账损失。对于长期
挂账且已多年与债务人没有业务往来的应收账款,应派人实地跟踪,分析原因,
形成书面报告。
(九)客户按揭担保管理:对于房地产业务根据业务特性为购房客户提供的
阶段性按揭担保,应按照《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切
实履行事前报告制度及建立按揭担保信息定期上报工作机制,防范或有风险及信
息披露风险;应建立按揭担保台账制度,加强对按揭担保保证金缴付和解回的管
理。
各下属控股子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并参照本条款规定的原则,制定相
应的销售管理办法并报备公司总部。
第十六条 应收款项管理
公司应加强对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以及应收账款的管理,建立专人定期书
面对账机制,对于对账发现的差额,应及时查找原因,注意跟踪。对于挂账时间
较长的应收款项,应指定专人采取包括实地跟踪等方式查明长期挂账的原因,形
成书面报告,确保及时收回或转销;对于存在诉讼的应收款项,应根据公司相关
制度的规定,及时将诉讼情况上报总部。
各公司应根据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坏账准备。如因客观原
因需要核销应收款项时,应将该事项上报总部,经总部相关部门审核及公司领导
审批后进行核销,并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投资管理
为促进企业发展,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公司应根据相关程序对投
资项目进行管理,包括审批、资金筹集与支付、风险和收益管理等。
公司选择的投资项目应当突出主业,谨慎从事股票投资或衍生金融产品等高
风险投资。
各下属控股子公司发生设立或者收购控股子公司行为前,需上报总部审批后
方可实施,并应在工商部门办理完成注册资本金变更后一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
息上报总部财务管理部门,在发生实缴行为后一个工作日内,需将实缴情况上报
总部财务管理部门。
公司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及时收集被投资方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相
关资料,关注被投资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投资合同履行情况,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对于参股类的权益性投资,应跟踪与被投资企业股权有关的股权转让事宜
(包括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金额、交易方式、定价依据)以及被投资企业
的增资行为(包括增资定价等),并及时上报总部财务管理部门。
各公司财务部门应做好对外投资的后续计量工作,指定会计人员设置《对外
投资备查簿》,记录投资对象、金额、持股比例、期限、收益等事项,并根据有
关股权变动文件、被投资单位相关决议及时更新长期股权投资有关项目的记录。
每季度结束后,各公司财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清查核对,如
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的,应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提取减值准备的意见,必要
时可聘请外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提取减值准备的报告经各控股子公司领导审核
后报总部审批,并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各公司
根据审批或审议结果予以账务处理。
投资(含技改项目)财务管理具体参照公司投资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权益资金的管理
公司股本的增减变动或者股本结构的变动,股东股份的变动,应严格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公司股本实行统一核算和管理。下属控股
子公司权益资金的变动,应事先报经公司总部批准同意后,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后
予以实施。
各控股子公司发生增资行为时,应在工商部门办理完成注册资本金变更后一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上报总部财务管理部门,在发生实缴行为后一个工作日
内,需将实缴情况上报总部财务管理部门;实施利润分配事项时,应在正式签订
利润分配相关决议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决议传真公司总部财务管理部门,并将
决议正本寄送公司总部财务管理部门。
各控股子公司实施利润分配事项时,还需遵照《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资金
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报批。
第十九条 对外担保管理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谨慎原则,若确需对外担保的,应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各
下属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如确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必须报公司总部批准后实施。
各公司财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对外担保事宜,做好对外担保的事前尽职
调查、台账记录以及事后跟踪评价,全面记录担保情况,及时发现担保风险。
对外担保事项,具体参照《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关联方交易管理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签订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
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在处理关联交易时应
秉持审慎原则,与关联方之间发生包括购买、销售、往来借款等关联交易事项前,
需事先将相关事项上报公司总部,经公司总部审核认定并同意后,方能予以实施。
公司对关联交易事项的管理,具体参照《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税务事项管理
公司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
各下属控股子公司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获得税收优惠政策或税种、税率发生变
化时,应于知晓该事项一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公司总部财务管理部
门,如有正式文件的,需在取得正式文件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件复印件
报备公司总部财务管理部门。
各下属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涉税事项(包括税收专项稽查、大额税款支付等)
时,需于知晓该事项的一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事项上报公司总部财务管理部门;
各下属控股子公司针对重大涉税事项提出处理方案时,应将处理方案上报总部财
务管理部门,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各下属控股子公司发生税收清算事项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总部财
务管理部门,清算报告应报总部审核后方可上报税务机关,并在税务机关核定后
的一个工作日内将最终核定情况报备公司总部财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下属控股子公司发生除上述事项外的其他重大财务事项,应
于知晓该事项的一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总部财务管理部门。
本条所指的其他重大财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二)对外委托理财、委托贷款、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机电
类企业在授信期内对贷款额度的循环使用除外)等;
(三)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四)业绩或盈利预测发生重大变化;
(五)发生现金增资、资本公积转增、利润分配等事项;
(六)股东结构发生变化;
(七)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八)发生重大债务或者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九)发生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的情况;
(十)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一)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十二)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该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的;
(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
能对控股子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财务事项;
(十五)发生大额银行退票的。
第四章 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
第二十三条 会计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包括指引、指
南、解释等),相应制定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下属
控股子公司实施统一的会计政策。
(一)财务报表编制基础:公司以《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为财务报
表编制基础。
(二)会计期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三)记账本位币: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四)记账基础及计量属性: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
告;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计量基础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如采用重置成
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则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
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五)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公司持有的期限短、
流动性强、易于转化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为现金等价物。
(六)外币业务核算方法:对发生外币业务外币折算,按实际发生时国家公
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记账,期末外币余额按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调整账面汇
率,汇兑损益列入本期损益。
(七)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核算方法:
1、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终止确认:
(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公司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
酬转移给转入方;或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
险和报酬,同时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
如公司不再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的,直接减
计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这种减计构成相关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即金融资产的
核销。
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终
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
2、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根据公司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公司
的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在初始确认时,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公司改变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改变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所有
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
公司的金融负债分为以下两类: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公司所有金融负债均不得进行重分类。
3、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初始计量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相关交易费用直接
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工具,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初
始确认的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未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或不考
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的,按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4、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初始确认后,对于该类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以摊余成
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一部分金融资产所生利得或损,在终止确认、重
分类、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或确认减值时,计入当期损益。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初始确认后,对于该类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其公允价值变动
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会计有关外,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初始确认后,对于该类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其公允价值变动
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减值损失或利得和汇兑损益
外,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直至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或被重分类。终止确认
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出,计入当
期损益。
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
投资,除了获得的股利(属于投资成本收回的部分除外)计入当期损益外,其他
相关的利得和损失(包括汇兑损益)均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后续不得转入当
期损益。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
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5、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按照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
期关系一部分的金融负债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在终止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
或在按照实际利率摊销时计入相关期间损益。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会
计有关外,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八)存货核算方法:
1、存货分类为:
存货分类为:原材料、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在产品、包装物、低值易
耗品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分类为: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等。
2、取得和发出的计价方法:
日常核算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发出时按加权平均法计价。
债务重组取得债务人用以抵债的存货,以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存货达到
当前位置和状态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存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
其他成本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
在非货币性交换具备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
计量的前提下,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通常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其入账价值,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不满足上述前
提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存
货的成本。
以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方式取得的存货按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确定
其入账价值;以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方式取得的存货按公允价值确定其
入账价值。
3、周转材料的摊销方法: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包装物采用一次摊销
法。
4、存货的盘存制度:采用永续盘存制。
5、开发用土地的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用土地列入“开发成本”科
目核算,房地产项目开发完成时结转入“开发产品”。
6、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的核算: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
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
支出,以及由政府部门收取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实际发生时列入“开发成本”,
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分摊和明细核算,房地产项目开发完成时结转入
“开发产品”。
(九)持有待售资产核算方法:
1、划分为持有待售确认标准
公司将主要通过出售而非持续使用一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收回其账面价
值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
资产或处置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
即出售;
(2)出售极可能发生,即本公司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
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有关规定要求企业相关权力机构或者
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的,应当已经获得批准。
2、持有待售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
初始计量或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其
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
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
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取得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初始计量时比较假定
其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的初始计量金额和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
净额,以两者孰低计量。除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外,由非流动
资产或处置组以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作为初始计量金额而产生的差
额,计入当期损益。
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的,以
前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
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已抵减的商誉账面价值,以及划分为持有待
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的非流动资产不计提折旧或摊销,持有待
售的处置组中负债的利息和其他费用继续予以确认。
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其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无论出售后是
否保留部分权益性投资,当在拟出售的对子公司投资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
时,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将对子公司投资整体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在合并
财务报表中将子公司所有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3、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确认条件时的会计处理
某项资产或处置组被划分为持有待售,但后来不再满足持有待售固定资产确
认条件的,本公司停止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并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中较低者计量:
(1)该资产或处置组被划分为持有待售之前的账面价值,按照其假定在没
有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情况下原应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进行调整后的金额;
(2)可收回金额。
(十)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方法:
1、投资性房地产范围: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
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
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2、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公司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3、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将投资
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并将转换前的账面
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
(十一)固定资产的计价和折旧方法:
1、固定资产标准: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并且
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
2、固定资产的分类: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其他。
3、固定资产的取得计价:一般采用实际成本计价。
4、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计提,根据固定资产类别、预计使用年限
和预计净残值率确定折旧率。公司预计净残值率为5%。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原
值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
折旧额。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
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
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
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年限平均法单独计提折旧。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年折旧率如下:
类 别 年 限 折旧率
房屋建筑物 30~40 3.17~2.38%
机器设备 5~15 19.00~6.33%
运输设备 5~15 19.00~6.33%
其 他 3~8 31.67~11.88%
(十二)在建工程核算方法:
在建工程按各项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支出核算,按工程项目分类核算,并在工
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按估计价值转账,
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借
款费用》所规定的条件下,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
(十三)无形资产的计价和摊销方法:
1、无形资产的计价: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自行开发的无形资
产,满足相关条件的开发阶段支出可作为初始成本。开发阶段是已完成研究阶段
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
2、无形资产的摊销: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无法可靠确定与
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的,采用直线法摊销。摊销自无形资
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无法合理确定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
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但年末应对无形资产使用
寿命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的确定:来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
命为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期限;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在到期时因
续约等延续、且有证据表明企业续约不需要付出大额成本的,续约期应当计入使
用寿命。合同或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寿命的,应综合各方面因素判断,以确定无形
资产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
(十四)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方法及摊销年限:
长期待摊费用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十五)主要资产的减值:
1、存货
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价,在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的基础
上,按各类存货单个项目的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
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
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
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或从生产或建设开始就明确构成一项销售组
合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
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金融资产
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下列项目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1)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3)租赁应收款及其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金融
资产。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不
需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即发生违约的概率,信用风险)为
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
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
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未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或不考虑不超过一年
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租赁应收款,均始终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
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租赁应收款用于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的现金流量应
当与其计量租赁应收款的现金流量口径保持一致。
公司基于历史信用损失经验,使用矩阵模型计算上述金融资产预期信用损失,
相关历史经验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应收对象的特定因素、以及对当前状况和未来经
济状况预测的评估进行调整。
除上述外,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
已经显著增加,并按减值的三个阶段计量损失准备,将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
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第一阶段),应当按照未来 12 个月的
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
减值(第二阶段)或初始确认后发生信用减值(第三阶段),均应当按照整个存
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公司以单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组合为基础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以
金融资产组合为基础进行评估时,以共同风险特征为依据,参照历史信用损失经
验,并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率。
3、长期股权投资
期末应判断是否发生了长期股权投资减值事项,如发生减值事项的,应进行
减值测试并确认减值损失。
如果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该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
价值的,将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4、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长期非金融资产
对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非金融资产,公司
在每期末判断相关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
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
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
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资产
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
金额。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
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资产组的认定,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
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同时,在认定资产组时,考虑公司管理层管理生产经营活
动的方式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
资产组一经确定,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商誉,不包括子公司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
但对相关的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时,将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包括在内,调
整资产组的账面价值,然后根据调整后的资产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
较。如上述资产组发生减值的,该损失按比例扣除少数股东权益份额后,来确认
归属于母公司的商誉减值损失。
(十六)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
1、初始计量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投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
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投资,以购买日确认的合并成本作为长
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支付对价或承担债务的公
允价值计量,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
他必要支出。
2、后续计量
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追加或收回投
资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
为当期投资收益。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
权益法核算。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
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公司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
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
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十七)借款费用资本化:
1、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
借款费用包括借款账面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
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
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
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
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
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
已经开始。
当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
间连续超过3 个月的,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
当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
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
2、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方法
资本化期间,专门借款可资本化的利息,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
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
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而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可资本化利息支出,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
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
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十八)股份支付核算办法: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按照
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完成等待期内的
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
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
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
积。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
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
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
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
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
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职工人数变动等后续信
息作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十九)收入确认原则:
1、一般原则
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
益。
在合同开始日,公司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
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某一时点履行。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
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A.客户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B.客户能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C.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
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
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公
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2、具体原则
房地产行业的收入结合收入准则并根据行业特点,在房产完工并验收合格,
达到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销售收入
的实现。
其他商品销售收入,公司在产品交付购货方即转移货物控制权时确认销售收
入,其中出口销售业务,公司在产品发出、办妥报关手续后确认收入。
电磁线销售,对于部分交易价格按照远期铜价结算的销售业务,采用最佳估
计价格确认收入;应收款项的合同现金流量随结算日铜价变动而变动,且不会产
生仅就本金和未偿还本金部分产生的利息的支付,对该部分交易形成的应收账款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最终结算价格与收入确认金额的差额计
入投资收益,同时将按公允价值计量的应收账款转入按摊余成本计量的应收账款。
(二十)递延所得税资产核算方法:
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的,可
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
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
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确
认以前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
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
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
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
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外,应当将其影响
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二十一)套期保值核算方法:
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其中:
1、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公允价值套期
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套期工具是对选择以公
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或组成部分)
进行套期的,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
整未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已确认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分类为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或其组成部分)的,其因被套
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账面价值已经按公允价值计
量的,不需要调整;被套期项目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
收益的金融资产(或其组成部分)的,其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
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其账面价值已经按公允价值计量的,不需要调整。
2、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现金流量套期
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有效的部分,作为现金流量套期储备,
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无效的部分(即
扣除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的处理: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
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应当将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
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转出,计入该资产或负债的初始金额;除上述外,公
司应当在被套期的预期现金流量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将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
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二十二)政府补助:
对于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区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
补助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资产
达到预定使用状态之日起,在所建造或购买的资产使用年限内按照合理、系统的
方法计入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费用的,取得时确认
为递延收益,在确认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以前期间费用的,取得
时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
(二十三)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综合收益,是企业在某一期间除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之
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分为下列两类:
1、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主要包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
动额、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等;
2、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主要包括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
合收益、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现金流量套期储备、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
(二十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或负债,是假定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出售资产
或者转移负债,假定有序交易是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进行。不存在主要
市场的,假定该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最有利市场进行。
公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
技术,如市场法、收益法或成本法等估值技术,确定金融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在估值时,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
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公司将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并依次使用:
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
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
的输入值,包括: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非活跃市场中相同或类似
资产或负债的报价;除报价以外的其他可观察输入值,如在正常报价间隔期间可
观察的利率和收益率曲线等;市场验证的输入值等;
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包括不能直接观察或
无法由可观察市场数据验证的利率、股票波动率、企业合并中承担的弃置义务的
未来现金流量、使用自身数据做出的财务预测等。
(二十五)合并报表的编报:
合并报表的编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合并
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公司控制的所有子公司,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
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公司控制的特殊
目的主体也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
位,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公司将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
资产负债表中股东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将少数股东损益在
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子公司当期综合收益
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在合并利润表中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以“归属于少
数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列示。
(二十六)租赁的核算方法: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
合同。
在合同开始日,公司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中一方让
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
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1、公司作为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租赁期开始日,除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公司对
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使用权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公司采用成本模式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公司能
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使用权的,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
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使用权的,在租赁期与租
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租赁负债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公
司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
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公司选择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将
相关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
益。
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租赁。包含购买选
择权的租赁不属于短期租赁。
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
2、公司作为出租人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租赁开始日,公司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
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
以外的其他租赁。
A、 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
资租赁资产。
公司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进项初始计量时,以租赁投资净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
款的入账价值。
公司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
公司取得的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
当期损益。
B、 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公司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采用直线法确认为
租金收入。
发生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资本化,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租金收入
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分摊,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取得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
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 财务报告
(一)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报送:
公司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规定的制度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
列示的信息应该真实可靠,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
财务报告按《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规定的制度执行,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等。各下属控股子公司定期向公
司财务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告,且需各级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
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公章,月份报表应于月份结束后7日内报送;季度、半年
度及年度报告按公司届时通知报送。
(二)财务报告的对外提供:
公司总部、各下属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
规定,对外提供财务报告,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应当保持一致性。对外提供的财
务报告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三)财务报告的分析:
公司总部、各下属控股子公司应定期利用财务报告信息全面分析企业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进而分析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不断
提高管理水平。定期分析应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给各企业内部有关管理层级,充
分发挥财务报告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四)财务审计报告:
各控股子公司根据相关工作要求经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后,需
出具审计报告。各控股子公司应在收到正式审计报告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审计
报告正本寄送公司总部财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会计信息化
公司实行会计信息化,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下属控股子公司所使用的会计软
件原则上应与公司总部一致,如有特殊情况需报备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并合理设
置会计电算化岗位,确保数据安全。年度结束后,必须对年度账套进行备份。
具体规范要求参见《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信息化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
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10年、30年2种。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
见,编造销毁清册,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销毁。
公司财务会计档案未经相应单位负责人批准,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调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部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