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城大通: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12-28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
构,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
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管
理事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统一负责内幕信息的排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证
券交易所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联络、接待等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下属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的
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个人)不
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
(一)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尚未披露的年报、半年报、季报;
2、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3、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4、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5、公司股权激励、股份回购等相关重大事项;
6、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7、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8、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9、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10、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1、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13、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
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其他应当报送交易所的情形:
1、重大资产重组;
2、要约收购;
3、发行证券;
4、回购股份。
(四)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所担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
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其他工作原因获悉内部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人
员、审计人员、处理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的外部单位
相关人员等提前知悉公司年报、半年报相关信息的人员;
(九)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流转及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处理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时,应当采取必要的
措施,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程序,缩短决策时限, 在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同时杜绝无关人员接
触到内幕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决策或研究论证,原则 上
应在公司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在组织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会 议、
业务咨询、调研讨论、工作部署等研究论证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对所有 参加人员
作出详细书面记载,并进行保密纪律教育,提出明确、具体的保密要求。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形成研究论证结果
后,应当第一时间将结果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开发布与内幕信息相关的事项时,应当经过保密审查, 不
得以内部讲话、新闻通稿、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内幕信息。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对承载内幕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作出“内幕信息”标志,
并采取适当的保密防护措施。内幕信息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
保存、维修、销毁,应当进行必要的记录。禁止未经标注或超越权限复制、记录、存
储内幕信息,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或传播内幕信息。
在公司依法公开披露内幕信息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妥善保管载有内幕信息
的文件、磁盘、光盘、软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以及纸介质、
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不得擅自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擅自交由他人代为
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防护措施,保证在电脑、磁盘等介
质上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复制。
第九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内幕信息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在内
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前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一),并将该表报
送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秘书报备。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
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填写、汇总《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建立内部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同时及时报送监
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董事会办公室除按照本制度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
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
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本条第一款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应及
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
构。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督促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并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
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汇
总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幕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需向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当通过专人专车送达等恰当的保密方式传
递内幕信息相关载体;除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向统计、税务
等部门报送未公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未经加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
络中传递内幕信息。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时,应当
以书面等方式告知该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内幕信息的保密要求,并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机构)报送内幕信
息的,应根据本制度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在报送相关信息
时必须一并出具《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履行保密义务提醒
函》(附件二),书面提醒外部信息使用人系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
务。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内幕信息
保密管理工作执行情况;未按要求对相关内幕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的,应当限期改
正,并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
发现相关工作人员泄露内幕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给予
处分,视情节轻重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查处,并积极配合
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提供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登记档案等资
料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情况
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
究,并在 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当依法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赔偿责任;构
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