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2018-12-29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
则,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披露或者
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
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委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
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
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或外交等领域的
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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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对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决策提出建议,并向董事长报告。
第八条 证券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披露的具体事务及相关
档案保管。
第九条 依照管理办法申请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处理的,公司总部部门
和所属单位应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报告审批表》,以书
面形式将该事项相关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书面保密承诺等相关资料
提交证券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
理的,应当由证券部登记,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经董事长签字审批。
第十一条 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暂缓或
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出现前款第(二)项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可披露
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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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报
告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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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报告审批表
申请人 报告时间
所在单位/部门
1.□暂缓披露
事项披露类型
2.□豁免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的内容
暂缓、豁免事项
的原因和依据
□1.不适用
暂缓披露的期限
□2.适用 (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已书
□是 □否 □是 □否
知情人名单 面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证券部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长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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