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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葛洲坝: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11-29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进监事
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
《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
则。
    第二条   监事会工作机构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对监事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监事会办公室主任负责监
事会办公室工作并向监事会主席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召开次数依
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
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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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
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
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
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
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
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
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
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
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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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
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可以向证券监
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
    监事会主席之外的人员召集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应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监事会主席不能召集的原因及召集人产生的依据。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
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
须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
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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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
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频、电话、电子邮件以及书
面等通讯方式召开,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
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
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邮寄至监事会
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
票理由。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
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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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
席。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监事的
委托。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
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通过,经与会监事
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应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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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
见。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
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
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对会议
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
会议记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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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监事应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如能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
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
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十七条     会议决议的执行
    监事会及其成员应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要求相关
人员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提供书面报告。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
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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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
公告等,由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
行。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本规则由监事
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中葛股办〔2008〕5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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