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1-02-24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汪中
斌、龚诚见证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提供的文件和说明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有关副本材料与原件一致。
本律师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的规定,依据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准则、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2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
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地
点召开了现场会议,并通过上海交易所网络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
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与股权登记日的间隔未超过 7 个工
作日;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晓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上述公告一致,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
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表、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74
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2,016,943,209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43.801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持
股证明,股东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
师。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签名。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表决了会
议议案,关联股东对关联议案回避表决。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2021 年公司债券的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 2021 年度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未
获通过;
3.《关于公司 2021 年融资性担保计划的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签订 2021 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获
得通过。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会议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本《法律意见书》由本律师负责解释。
(本页无正文,系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汪中斌
负责人: 律师:龚 诚
2021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