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凤凰光学: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交易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2017-05-10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
“变脸”或本次交易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事项之

                 专项核查意见




                    2017年5月
                                    FANGDA PARTNERS
                           上海 Shanghai北京 Beijing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
                                          http://www.fangdalaw.com


中国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                                             电子邮件 E-mail: email@fangdalaw.com
恒隆广场一座32楼                                                     电 话    Tel.:   86-21-2208-1166
邮政编码:200040                                                     传 真    Fax:    86-21-5298-5599

32/F, Tower 1, Plaza 66
1266 Nanjing West Road
Shanghai 200040, PRC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
             “变脸”或本次交易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事项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
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
光学”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凤凰光学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
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重组所涉及
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就本次重组出具《关于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
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重组法律意见书”)。根据2016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
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要求,本所就本次重组相关事项进行专项
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在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所指,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具
有和重组法律意见书相同的含义。本所在重组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
于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1
    一、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
的情形

    根据凤凰光学提供的相关资料、凤凰光学的说明,并经本所查询凤凰光学在上
交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凤凰光学及其控股股东凤凰
控股、原实际控制人江西省国资委、现任实际控制人中国电科分别在凤凰光学上市
后及2015年实际控制人变更以后的承诺(不包括本次交易中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及
履行情况如下:

序 承诺                                                                            履行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号 类型                                                                            情况
1997 年凤凰光学首次公开发行时相关主体所作承诺
                     1、除业已存在的中外合资江辉照相机器材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辉公司”)外,将不会在中
                     国境内外任何地方和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和拥有在其他公司或企业的
                     股票或权益)从事与凤凰光学的业务有竞争或可
    避免 江光总厂                                                                  正常
                     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1997 年 2
 1 同业 (凤凰控                                                                   履行
                     2、本着不与凤凰光学竞争的精神,对经营方针、 月 3 日
    竞争 股前身)                                                                  中
                     经营范围逐步进行调整,不再扩大生产规模,产
                     品内销比例逐步减少。
                     3、将对江辉公司可能与凤凰光学进行竞争的生产
                     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如有必要,江光总厂
                     将转让其在江辉公司的股份。
1999 年凤凰光学增资配股时相关主体所作承诺
    认购 江光总厂                                                                  已履
                     承诺以现金方式认购可配股份的 10%,计 171.36 1999 年 3
 2 配股 (凤凰控                                                                   行完
                     万股,其余部分予以放弃。                       月6日
    权     股前身)                                                                毕
2006 年凤凰光学股权分置改革时相关主体所作承诺
                      1、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凤凰控股持
                      有的非流通股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
                      让;凤凰控股作为凤凰光学的控股股东,在前项
                      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
                      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凤凰光学股份总数的比
                      例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其后的十                   已履
    股份                                                               2006 年 4
3          凤凰控股   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                                     行完
    锁定                                                                月7日
                      2、凤凰控股在可以挂牌出售所持股份时,限售期                  毕
                      内(系指:G 股上市十二月之后的三十六个月)
                      及其后二年内减持底价比二级市场价格高出 10%
                      即减持底价为 4.42 元,二级市场价格取凤凰光学
                      董事会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前一交易日即 2006
                      年 4 月 14 日 A 股收盘价(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布



                                          2
                      日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配股
                      等除权事项,应对该价格进行除权处理);
                      3、凤凰控股将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并愿意接
                      受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和
                      相应处罚措施。如有违反禁售或者限售承诺出售
                      股票的情形,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凤凰光学所有。
其他对公司投资者所作承诺
                      1、自 2015 年 7 月 10 日至 2016 年 1 月 10 日,凤
                      凰控股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凤凰光学股份。                          已履
    稳定                                                                  2015 年 7
4          凤凰控股   2、履行大股东职责,着力提高本公司质量,推动                     行完
    股价                                                                  月 10 日
                      本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长效机制,不断提高                      毕
                      投资者回报水平。
                      1、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凤凰光学将积
                      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
                      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
                      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凤凰光学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
                                                                                      正常
    现金              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凤凰光学当年实现的净          2015 年 8
5          凤凰光学                                                                   履行
    分红              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月 26 日
                                                                                      中
                      的情况下,凤凰光学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应当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
                      股利。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供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 30%。


    综上,本所认为,凤凰光学及其控股股东凤凰控股作出的有关凤凰光学的承诺
事项不存在不规范承诺,作出的承诺事项已履行完毕或处于正常履行中。


    二、 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
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
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 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分别于2015年4月
28日、2016年2月25日、2017年3月8日出具的《关于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



                                            3
资 金 占 用 及 其 他 关 联 资 金 往 来 情 况 汇 总 表 的 专 项 审 核 报 告 》( 瑞 华 核 字
[2015]33010027号)、《关于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
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6]33090008号)、《关于凤凰光学
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
(瑞华核字[2017]33090001号)(以下合称“近三年资金占用情况专项审核报告”)、
凤凰光学独立董事于2015年4月28日、2016年2月25日、2017年3月8日就资金占用情
况发表的述职报告以及凤凰光学的说明,凤凰光学于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
度中不存在资金违规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根据瑞华分别于2015年4月28日、2016年3月26日、2017年3月8日出具的《审计
报告》(瑞华审字[2015] 33010055号)、《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6] 33090003号)、
《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7] 33090002号)(以下合称“近三年审计报告”)、凤凰光
学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以下合称“近三年年报”)
以及凤凰光学的说明,凤凰光学于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中对外担保情况
如下:

序                              被担保方与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期限       审议程序
号                             凤凰光学关系
                 凤凰新能源                                   2014年9月16
                                                                             第六届董事会
1.   凤凰光学   (惠州)有限    控股子公司       2,500万元    日至2015年9
                                                                             第十九次会议
                    公司                                         月15日
                 凤凰新能源                                   2015年9月16
                                                                             第七届董事会
2.   凤凰光学   (惠州)有限    控股子公司       3,500万元    日至2017年9
                                                                              第二次会议
                    公司                                         月15日
                 凤凰新能源                                  2016年3月3日
                                                                             第七届董事会
3.   凤凰光学   (惠州)有限    控股子公司       2,450万元   至2018年3月2
                                                                              第七次会议
                    公司                                           日
                                                              2016年1月25
                江西凤凰光学                                                 第七届董事会
4.   凤凰光学                   全资子公司       2,100万元    日至2018年1
                科技有限公司                                                  第七次会议
                                                                 月24日
                                                              2016年3月23
                江西凤凰光学                                                 第七届董事会
5.   凤凰光学                   全资子公司       2,000万元    日至2018年3
                科技有限公司                                                  第九次会议
                                                                 月22日
                江西凤凰光学                                  2016年4月20    第七届董事会
6.   凤凰光学                   全资子公司       1,000万元
                科技有限公司                                  日至2017年4     第九次会议



                                             4
                                                              月19日
                                                            2016年7月25
                江西凤凰光学                                              第七届董事会
7.   凤凰光学                  全资子公司       3,000万元   日至2017年7
                科技有限公司                                               第九次会议
                                                              月24日
                                                            2016年2月25
                凤凰光学(广                                              第七届董事会
8.   凤凰光学                  控股子公司       1,400万元   日至2017年8
                东)有限公司                                               第七次会议
                                                              月27日


     综上,根据凤凰光学近三年审计报告、近三年年报及近三年资金占用情况专项
审核报告、凤凰光学的说明,凤凰光学于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中不存在
资金违规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违法违规情况


     根据凤凰光学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确认,并经本所检索凤凰光学在上交所官方网站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开信息披露
文件以及在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上交所官方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凤凰光学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
官方网站等相关网站的信息查询,最近三年,凤凰光学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2014年5月,惠阳区环境保护局要求限期整改


     因凤凰新能源(惠州)有限公司擅自新增车间,且该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
未经验收即擅自投入生产,惠州市惠阳区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5月14日出具了《限期
整改通知书》(惠阳环改[2014]18号),责令凤凰新能源(惠州)有限公司新增车间
立即停止生产,并限期2014年7月30日前完成环保相关手续或限期于2014年6月15日
前拆除新增车间。惠州市惠阳区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1月3日对凤凰新能源(惠州)
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惠阳市惠阳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确认新增
车间已停止生产。凤凰新能源(惠州)有限公司已向当地环境保护政府部门提交扩
建项目环评文件,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6月30日出具《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凤凰新能源(惠州)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惠市环建[2016]45
号),同意其扩建项目建设。因手机电池市场发生变化,考虑到生产效益及未来发展,


                                            5
凤凰新能源(惠州)有限公司已终止该扩建项目,亦无计划重新启动该扩建项目。


    2、2014年5月,上交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因凤凰光学及其原间接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违反《上市规则》相
关规定,上交所于2014年5月21日出具了《关于对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间接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以下简称“监管关注函”)。监管关注函
的相关内容及凤凰光学整改情况,详见凤凰光学于2016年4月7日发布的《关于最近
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6-038)。


    3、2014年7月,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环保处罚决定


    因凤凰光学(广东)有限公司在建项目排污不合规,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于2014
年7月22日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炬)环罚字(2014)027号),对凤凰光
学控股子公司凤凰光学(广东)有限公司作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4万元
的行政处罚。凤凰光学(广东)有限公司按照要求缴纳罚款,并采取补办环评报告
以及对废水处理及回用系统进行技术改造的措施,于2015年10月12日取得《污染物
排放许可证》(试运行)。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月22日向凤凰光学(广东)有
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凤凰光学(广东)有限公司技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
见的函》(中(炬)环验表[2016]1号),通过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4、2014年12月,上饶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


    因凤凰控股在股权变更后未按要求办理工商变更手续,上饶市工商局于2014年
12月10日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饶企工商处字[2014]9号),对凤凰控股作出罚
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凤凰控股已按照要求缴纳罚款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


    5、2015年8月,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出具责令改正决定书


    因凤凰光学存在关联交易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不及时、内部控制不完
善、信息披露不准确、部分事项财务核算及管理不规范等事项,2015年8月4日,凤
凰光学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



                                     6
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改正决定书的相关内容详见凤
凰光学于2015年8月7日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采取
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凤凰光学整改情况详见凤凰光学于2015年8月27日《关
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对公司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6、2016年4月,上饶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处罚决定


       因江西凤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宿舍耗用电费、水费未作增值税进项税额,
上饶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6年4月12日出具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饶国税
稽罚[2014]18号),对江西凤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299元的处罚决定。江西
凤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已按期补缴税款并缴纳罚款。


       根据凤凰光学及凤凰控股确认,上述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均已改正;根据
凤凰光学及凤凰控股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行政处罚涉及的罚款均已缴纳完
毕。


       除上述情形外,最近三年,凤凰光学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凤凰光学现
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被交易所采取
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亦不存
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




                                        7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