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凤凰光学:未来三年(2018—2020年度)股东回报规划2018-11-06  

						                                          凤凰光学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 年度)




                     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8—2020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明确对公司股东权益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
政策的条款,以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引导投资者树立理
性投资理念,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
制订了《未来三年(2018-2020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
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
意愿、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
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
    第二条 分红回报规划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
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经营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
独立董事的意见,提出分红预案,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通过后实施。公司应广泛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的监督。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18-2020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保证公司正常
经营的前提下,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 利润分配的时间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
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1
                                       凤凰光学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 年度)



    3、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在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董事会在制定利润
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
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 未用于分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 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例
    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弥补亏损、
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
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事项发生,应当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
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5、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满足上述现金股
利分配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采取股
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

                                   2
                                       凤凰光学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 年度)

    6、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 公司至少每三年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预计经营状况、股东
(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2、 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
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制定《未
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
回报规划发表意见。
    第五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018 年 11 月 5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