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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凤凰光学:董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修订)2019-04-20  

						            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
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机构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
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征询公司党委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应当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确保资金安全。
    一、公司对外投资、资产处置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审批权限达到股东大会标准的,董事会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
评审并出具项目评估报告。
    二、公司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未达上述标准的,公司应事先征询公司党委意
见,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后授权董事长审批。
       第六条   董事会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
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
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
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
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章 董事
       第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不需持有公司股份。董事的任期每届为三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或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下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该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该董事正在履行职责并且负有责任尚未解除;
    (三)兼任总经理的董事提出辞职后,离职审计尚未通过;
    (四)公司正在或即将成为收购、合并的目标公司。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第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
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末清偿者;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章 独立董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按如下办法提名、选举或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以普通程序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
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独立的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
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五)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及独立性要求:
    (一)独立董事的权利:
    1)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必须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
    2)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其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
会决议中列明;
    3)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
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4)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独立董事认可
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5)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
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独立董事的义务:
    1)独立董事应勤勉尽责,提供足够的时间履行其职责;
    2)在公司董事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或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和权限、有效时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
   3)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
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4)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
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
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
考察。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独立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
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
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五章 董事长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听取公司经营层的工作汇报,检查经营层的日常工作,并要求提出解决
措施及办法;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六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
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
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
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做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
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
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以及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
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等由公
司另行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予以规范。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证
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代表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七章 董事会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二十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
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单独或合计持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
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九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条     会议通知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包
括传真方式)全体董事和监事,或通过电话通知但事后应获得有关董事的书面确
认。但如果公司全体董事均同意,可以不受此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三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三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三十三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六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或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七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八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
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第三十九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会议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四十一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
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二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
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
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
意。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四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
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四十四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
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五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
音。
       第四十六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
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
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
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
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
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及修订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