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6 月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FANGDA PARTNERS 上海 Shanghai北京 Beijing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 http://www.fangdalaw.com 中国上海市石门一路 288 号 电子邮件 E-mail: email@fangdalaw.com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 24 楼 电 话 Tel.: 86-21-2208-1166 邮政编码:200041 传 真 Fax: 86-21-5298-5599 24/F, HKRI Centre Two, HKRI Taikoo Hui 288 Shi Men Yi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 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拟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 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 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以下合称“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过 程进行了见证,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股份认购协议等方面的有关记 录、协议、资料和证明等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和/或其他有关机构 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1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过程进行了见证和对发行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 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出具。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和中国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 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 域的法律事项,均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进行相关部分的引述, 并需遵从其分别载明的假设、限制、范围、保留及相应的出具日,本所律师对于 该等非中国法律业务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 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等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以及中国境 外法律事项的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和中国境外法律事项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中国 境外法律事项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1、 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 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3、 发行人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 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4、 发行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作出的陈述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的;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 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 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5、 所有政府批准、同意、证书、许可、登记、备案或其他的官方文件均为 通过正当的程序以及合法的途径从有权的主管机关取得。 2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报备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他人提供,或被任何他人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1 发行人分别于 2018 年 11 月 5 日、2018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七届董 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 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 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 易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 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 于公司控股股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度)股东回报 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电海康集团有限公司、中电科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1.2 本所认为,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内容均符合适用的中国法律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会授权人士办 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及授权董事会、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完成后的相关 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1.3 2019 年 3 月 12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 核通过。2019 年 4 月 9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凤凰光学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530 号),核准发行人非 公开发行不超过 47,494,491 股新股,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6 个月内有效。 3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 二、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数量和认购对象 2.1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 2.1.1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 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且不低于发行前发行人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每股净资产(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 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以下简称“发行底价”)。在前述发行底 价基础上,由发行人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实施 细则》等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经发行人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本次发行的发行期 首日为 2019 年 5 月 30 日。本次发行价格为 9.07 元/股。 2.1.2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发行人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47,494,491 股(含 47,494,491 股)人民币普通股(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 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 数量上限将相应调整),且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含 4 亿元)。其中: 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科投资”)以现金方式认购金额为 人民币 5,000 万元,认购数量为 5,000 万元除以实际认购价格(计算至个位数, 结果向下取整)。 中电海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海康”)以现金方式认购金额不超过 3.5 亿元(含 3.5 亿元)。若实际发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上限(47,494,491 股)×实际认购价格<人民币 4 亿元,中电海康实际认购金额=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数量上限(47,494,491 股)×实际认购价格-5,000 万元,中电海康认购股 票数量=中电海康实际认购金额/实际认购价格(计算至个位数,结果向下取整)。 若实际发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上限(47,494,491 股)×实际认购价格 ≥人民币 4 亿元,中电海康实际认购股票金额为人民币 3.5 亿元,中电海康认购 股票数量=3.5 亿元/实际认购价格(计算至个位数,结果向下取整)。 4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经发行人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本次发行的最终发 行数量为 44,101,433 股,其中,中电海康认购 38,588,754 股,中电科投资认购 5,512,679 股。 2.2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中电海康与中电科投资。 2.2.1 认购对象的认购情况 序号 发行对象 认购金额(元) 认购股份数量(股) 1 中电海康 349,999,998.78 38,588,754 2 中电科投资 49,999,998.53 5,512,679 合计 399,999,997.31 44,101,433 2.2.2 认购对象的基本情况 (1) 中电海康 公司名称:中电海康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1500号1幢311室 法定代表人:陈宗年 注册资本:66,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306073XD 成立日期:2002年11月29日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期限:2002年11月29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环保产品、网络产品、智能化产品、电子产品的研究 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生产及销售,商务咨询服务,自有房屋租赁, 从事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2) 中电科投资 公司名称: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5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裕惠大厦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夏传浩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3888XG 成立日期:2014年4月18日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期限:2014年4月18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产权经纪。(“1、未经有关 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 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2.3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中电海康、中电科投资均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科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主营 业务不涉及基金管理,无需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2.2.4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核查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中电海康与中电科投资均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电科 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且中电海康为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中电海康和中电科投资为发行人关联方,本次非公开发 行构成关联交易且发行人已履行本次关联交易所需的内部决策程序。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认购对象符合《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6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三、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3.1 股份认购协议 发行人于 2018 年 11 月 5 日分别与中电海康、中电科投资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中电海康集团有限公司与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 股份认购协议》、《中电科投资控股公司与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 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明确约定了认购标的、认购数量、认购价格、生效 条件、认购价款支付与股份交割、违约责任等事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股份认购协议均已生效。 3.2 本次发行的缴款和验资 3.2.1 2019 年 5 月 29 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中电海 康、中电科投资发出《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 下简称“《缴款通知书》”),要求全体发行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 2019 年 5 月 30 日下午 17:00 前向主承销商指定账户足额缴纳认购款。 3.2.2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出具 的《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认购 资金实收情况的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9]第 1-00069 号),经审验,截至 2019 年 5 月 30 日 17:00 时止,主承销商已收到 2 名特定投资者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 开发行的认购资金,共计人民币 399,999,997.31 元(人民币大写叁亿玖仟玖佰玖 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柒元叁角壹分),上述款项已存入主承销商在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华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4000010229200147938)。 3.2.3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出具 的《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9]第 1-00070 号),经审验, 截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止,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总额 399,999,997.31 元,扣除 本次支付的承销费用后的人民币 392,999,997.31 元(人民币大写叁亿玖仟贰佰玖 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柒元叁角壹分)已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存入发行人在杭州银 行保俶支行的 3301040160012930320 银行账户(金额:269,889,197.31 元)及上 饶银行恒信支行的 200703020000013577 银行账户(金额:123,110,800.00 元)。 前述人民币 392,999,997.31 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88,596,246.82 元(人民币大写叁亿捌仟捌佰伍拾玖万陆仟贰佰肆拾陆元捌角贰 7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分)。截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止,发行人的实收资本(股本)计人民币 281,573,889.00 元,股份总额为 281,573,889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涉及的《股份认购协议》、 《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真实、合法、有效,发行对象中电海康、中电科投资 已足额缴纳本次发行的认购款,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 合《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认购对 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涉及的《股 份认购协议》、《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真实、合法、有效,发行对象中电海康、 中电科投资已足额缴纳本次发行的认购款,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 公正,符合《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