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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凤凰光学: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19-11-26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9 年 11 月
                                         FANGDA PARTNERS
                        上海 Shanghai北京 Beijing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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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
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凤凰光学”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凤凰光学拟通过子公司江西凤凰科技
有限公司向浙江海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
次重组”或“本次交易”)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曾就本次交易于 2019 年 11 月 8 日出具了《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书》”)。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出具的《关于对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草案的审核意
见函》(上证公函[2019]2992 号)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的
相关声明和承诺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
《法律意见书》中已作定义的词语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被使用时具有与《法律
意见书》中已定义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凤凰光学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1
同其他材料一同递交上交所,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凤凰光学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适用的政府部门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有
关法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
充法律意见如下:




                                    2
一、问题 3:草案披露,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海康科技所持有的智能控制器业
务相关经营性资产和负债。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智能控制器业务相关经营
性资产共计 19,051.09 万元,相关经营性负债共计 7,318.54 万元。请公司补充披
露:(1)上述资产和负债是否单独构成业务,是否具备独立性和可切割性,债权
债务是否清晰;2)相关经营性负债截至目前已取得相关债权人书面同意的情况;
(3)未获债权人书面同意的,预计根据协议安排需要退还款项金额,并充分提
示风险。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1.1 上述资产和负债是否单独构成业务,是否具备独立性和可切割性,债
权债务是否清晰

       (1) 上述资产和负债是否单独构成业务,是否具备独立性和可切割性

       根据本次交易的交易协议、《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以及海康科技的书面
确认,海康科技转让给凤凰科技的标的资产所对应的业务为智能控制器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除智能控制器生产经营所需厂房由凤凰科技通过签署租赁协议的方
式承租外,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已包括与智能控制器业务相关的全部资产及负债。

       根据海康科技的书面确认,在本次交易之前,标的资产所对应业务由海康科
技内部设立的独立的智能控制器事业部负责经营,下辖生产部、市场部、工程部、
开发部,在生产、研发、销售环节独立,另设品管部专管品质管控和供应链事业
部专管采购,具有独立性和可分割性。根据交易协议的约定,除智能控制器业务
相关的全部资产及负债转让给凤凰科技之外,智能控制器业务的主要人员按照
“人随资产走的原则”也转移至凤凰科技,以保证智能控制器业务转让后的生产经
营。

    综上,本所认为,标的资产和负债单独构成业务,具备独立性和可切割性。

       (2) 债权债务是否清晰

       根据《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以及海康科技的书面确认,标的资产不涉及
金融性债权和债务,均为智能控制器业务产生的经营性债权和债务,其中债权主
要为应收账款,债务主要为应付账款,相关债权和债务明确、清晰。

       综上,本所认为,标的资产所涉债权债务明确、清晰。


       1.2 相关经营性负债截至目前已取得相关债权人书面同意的情况


                                      3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所涉债务主要为海康科技与其供应商之间发生的经营性
债务即向供应商的应付账款,因海康科技对于标的资产所涉业务持续经营,该等
应付账款处于持续发生及支付清偿的状态。根据海康科技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
标的资产相关经营性负债取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如下: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涉及的债务共计 7,318.54 万元,
标的资产模拟资产负债表项下不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金融机构借款。前述债务扣
除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等无需取得债权人同意的债务后非金融债务合计
5,006.04 万元,已经清偿的应付账款的金额合计 4,944.81 万元,占前述非金融债
务总额的 98.78%、占前述非金融债务中应付账款的 100%。

    根据《资产转让协议》约定,本次交易交割的先决条件之一为海康科技已就
本次交易发出债务转移的通知,并取得其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的主要债权人就
债务转移事项出具的同意函。债务转移未获得海康科技债权人书面同意的,海康
科技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自行清偿并要求凤凰科技退还相关款项。

    根据本次交易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海康科技的主要债务为应付账
款,主要债权人为其供应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海康科技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的应付账款已全部清偿。

    鉴于海康科技应付账款处于持续发生和清偿状态中,根据海康科技的书面确
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海康科技已向全体智能控制器业务供应商发
出业务合作关系变更的通知,说明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并通知供应商在本次交
易完成必要决策、审批程序并实施前,继续履行智能控制器业务合同项下的权利
和义务,海康科技也将继续向供应商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在本次交易正式实施后,
由凤凰科技承接海康科技与供应商双方当前业务合同项下海康科技未履行完毕
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承接海康科技与供应商双方未来(至本次交易交割日止)签
署的智能控制器业务合同项下海康科技的权利和义务,由凤凰科技直接向供应商
履行相关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与凤凰科技继续开展相关
的合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尚未有供应商对前述通知提出异议。

    此外,海康科技已另行取得其截至 9 月 30 日应付账款前十名的供应商债权
人关于同意债务后续转移至凤凰科技的书面同意函,该等同意函合计覆盖金额
2,637.35 万元,占海康科技截至 9 月 30 日应付账款余额的 36.04%。


                                      4
    除向全体智能控制器业务供应商发出通知之外,海康科技已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在《科技金融时报》刊登《浙江海康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债权债务转移的公
告》,通过公告通知对海康科技享有债权但未出具债务转移同意函的单位和个人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日内与海康科技联系办理有关债权债务转移事宜;逾期未
办理者视为同意本次交易以及相关债权债务自交割日转移至凤凰科技的安排。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尚未有债权人、债务人联系海康科技就有关债权债
务转移事宜提出异议。



    1.3 未获债权人书面同意的,预计根据协议安排需要退还款项金额,并充
分提示风险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1.2 条所述,尚未获得债权人书面同意的主要为海康科
技对供应商的应付账款。根据海康科技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适当核查,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海康科技已对全体智能控制器业务供应商发出通知函告知
合作关系变更事项并公告债权债务转移事项且未收到任何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异
议,并已取得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智能控制器业务相关前十大供应商的书面同
意函。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涉及根据协议安排需要退还的款项,该
等风险已于《重组报告书》进行披露和提示。



二、问题 4:草案披露,本次交易未将厂房、土地纳入标的资产,未来标的资产
经营需向交易对方租赁生产用房。请补充披露上述生产用房是否为标的资产重要
生产资料,如是,说明未将其纳入标的资产的原因及是否符合重组相关规则关于
独立性的要求。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根据海康科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书并经本所适当核查,凤凰科
技租赁的海康科技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滨康路 797 号面积 11,918 平方米
的土地上的面积 9,456.47 的厂房是标的资产目前主要的生产经营场所。

    根据凤凰光学与海康科技的书面确认:凤凰光学方面,在不影响标的资产生
产经营的前提下,不注入土地房产可减少上市公司现金支付的负担,上市公司未
来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自主决定是否更换厂房或选择在成本更低的地域自建或
租赁其他场地,能在减少其关联交易的同时保持较大的灵活性。海康科技方面,
标的资产如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将使得其交易产生较高的税费成本。因此,经

                                    5
交易双方协商,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不包含前述房屋、土地,而采用租赁方式满足
标的资产生产用房的需求。

    根据凤凰科技与海康科技签署的厂房租赁协议:海康科技拟将房产证号“杭
房权证高新移字第 13157393 号”、建筑面积 9,456.47 平方米的独栋建筑完整租赁
给凤凰科技,能够与海康科技剩余业务、资产实现明确物理划分;租赁厂房的相
关维护费用、物业费用、所产生水电费用等均可独立核算和明确分摊;租赁期限
五年,租赁期限届满后凤凰科技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租的权利。前述厂房租赁
协议已由上市公司按关联交易履行了审议程序及进行了信息披露。此外,根据海
康科技的书面确认,尽管前述厂房是标的资产目前使用中的生产资料,但标的资
产的生产经营本身对场地并无特殊要求且租赁安排具有较强的可替代性,如凤凰
科技于租赁期届满决定不再续租,其找到替代性的能够合法租赁的场所亦不存在
实质性障。因此,该等情况不会影响未来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此外,凤凰光学实际控制人中国电科、间接控股股东中电海康已分别出具《关
于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以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其中:

    中国电科承诺如下:

    “本公司在实际控制凤凰光学期间,将尽量避免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
单位与凤凰光学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在今后经营活动中若需发生不可避免的
关联交易,本公司及自身控制的其他单位保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市场化
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依法签订相关协议、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并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凤凰光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有
关决策、审批及披露义务;本公司及自身控制的其他单位承诺不利用实际控制人
或控股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凤凰光学及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中电海康承诺如下:

    “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下属子公司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
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上市公
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原则或法定原则确定,
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


                                    6
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
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本公司承诺与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保持人
员独立,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不会在本公司
及本公司下属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兼职。

    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保
证上市公司资金、资产不被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保证上
市公司的住所独立于股东。

    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
的财务核算体系;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上市公司
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股东共用一个银行账户;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
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
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保证上市公司的机构独立: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与股东特别是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机构完全分开。

    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本公司承诺与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保持业
务独立,不存在且不发生实质性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保证上市公司
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
力。”

    综上,本次交易中交易双方未将标的资产业务生产经营目前所用房屋、土地
纳入标的资产而以租赁方式继续使用为合理商议的商业安排,标的资产的生产经
营本身对场地并无特殊要求且该租赁安排具有较强的可替代性,凤凰光学的独立
性不会因标的资产的厂房租赁受到不利影响。因此,本所认为前述安排符合重组
相关规则关于独立性的要求。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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