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都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04-05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全资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全资子
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都控股”)在资源整
合方面发挥的重要的平台作用以及卓越的战略投资分析能力,在公司
全资子公司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都集团”)
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时》,引入宋都控股作为合伙企业的基金管
理人。合伙企业向宋都控股或其关联方支付的管理费依据市场通行水
平制定,费率定价公允,符合交易公平原则,交易结果不会对公司的经
营造成重大影响,没有违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上述情况,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并依据约定费率向宋都控股或其关联方支付管理费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全资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之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彭政纲 苏锡嘉 吴勇敏
2014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