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都股份:现金分红管理制度2014-06-11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分红管理制度
(2014年6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
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公司分红政策
第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
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三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公司可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四条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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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第五条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10%;公司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含土地使用权)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第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百分之十的法定公积金;
(3)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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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二章 分红决策机制
第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
情况拟定合理的分配方案,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公司独立董
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向
中小股东征集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
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并应切
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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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条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
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三章 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
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
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十四条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独立董事应
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
第十五条 公司在前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利润分配政策、
股东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计划的,应在年度报告中对相关执行情况作
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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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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