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都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4-12-30
证券代码:600077 证券简称:宋都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85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12 号)核准,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49,157,894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 4.7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183,499,996.50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22 日将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的金额 1,155,829,996.50 元汇入公司开
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天健
验【2014】27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
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 《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兴业银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
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 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单位:人民币万元
存储金额(截至 2014 年 12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月 22 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11014693865007 82,132.99965
西湖支行
兴业银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 356900100100102987 33,450.00
区支行
注:上述金额中已扣除保荐承销费用未支付部分 2,767.00 万元(保荐承销费共计
2,967.00 万元,公司已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预付保荐费 200.00 万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专项账户账号为 11014693865007,截
至 2014 年 12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82,132.99965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南京南郡国际花园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兴业银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专项账户账号为 356900100100102987,
截至 2014 年 12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33,45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杭州东郡国际三期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
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炼、刘玉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