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都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4-12-30
股票代码:600077 股票简称:宋都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4-086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12 号)核准,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49,157,894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 4.7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183,499,996.50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22 日将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的金额 1,155,829,996.50 元汇入公司开
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天检
验【2014】27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两家项目公司南京南郡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及杭州江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本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保荐机构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分别与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兴业银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
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22 日 , 公 司 本次 募 集 资金 在 专 户余 额 为 人民 币
1,155,829,996.50 元。
本次签署四方监管协议下的项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单位:人民币元
划入金额(截至 2014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年 12 月 22 日)
南京南郡房地产开发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11014715313004 0
有限公司 司杭州西湖支行
杭州江都房地产开发 兴业银行杭州经济技
356900100100105302 0
有限公司 术开发区支行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账户开设情况
南京南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开
设专项账户:11014715313004,截至 2014 年 12 月 22 日,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0 元。该专户仅用于南京南郡国际花园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杭州江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在兴业银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设
专项账户:356900100100105302,截至 2014 年 12 月 22 日,该专户余额为人民
币 0 元。该专户仅用于杭州东郡国际三期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
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
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
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炼、刘玉星可以随时到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丁方。
(六)甲方、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特此公告。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