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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宋都股份: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15-04-23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财政部、证监会

《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

知》(财办会〔2012〕30号)要求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

管局《关于做好2014年第三批主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建设与实施

工作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14〕2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宋都

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我们”)内部

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

们对公司2014年12月31日(基准日)的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进行了

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有

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

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

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

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

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因此仅能对上述目标提供合理

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

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

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对内部控制

评价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部控制重大变化。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对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产

生实质性影响的内部控制重大变化。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为保证公司2014年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取得既定成效,公司内控实

施领导小组已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要求补充和完
善公司现有的内控制度、对存在缺陷的业务流程进行修订、对涉及该

等业务的人员进行培训和督导,并形成了《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内控制度手册(试运行稿)》与《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部

控制评价管理办法》,不断提升内控评价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

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本次纳入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包括公司本级

及控股子公司公司,资产占公司年末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 95%以上,

营业收入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95%左右。

    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

人力资源管理、社会责任、企业文化、全面预算、信息传递、关联交

易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内部审计与监督、筹资管理、税务管理、业

务外包管理、合同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采购业务、项目开发

管理、成本管理、品牌与营销管理、物业管理等。

    上述业务和事项的内部控制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

存在重大遗漏。

(二)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严格遵循《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

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相关规定,评价工作的基本流程包括:制定

评价工作方案、确定评价范围、开展评价测试程序、问题整改与管理

提升、复核测试等。

    公司制定评价工作计划并完善评价测试模板,根据评价业务发生
频率确定与之相适应的样本量,通过各评价单位部门间交叉检查等方

式,综合运用人员访谈、查阅文件、穿行测试、实地检查等方法,进

行内部控制测试评价,识别内部控制缺陷及薄弱环节。内部控制评价

工作小组在测试评价基础上进行独立抽样,复核测试评价效果,并整

合整体评价情况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状

况,对公司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的有效

性,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

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

受度等因素,分别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角度,

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从发生可能性、对报表的影响、声誉、

法律法规影响等维度,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

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 财务报告内控缺陷的认定标准

1.1 定量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缺陷:

        项目                        缺陷影响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错报≥利润总额 5%或 1 亿元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错报≥资产总额 1%或 5 亿元
经营收入潜在错报     错报≥经营收入总额 1%或 1.5 亿元

所有者权益潜在错报   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 1%或 2 亿元

直接财产损失         1000 万元及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要缺陷:

       项目                            缺陷影响

                     利润总额 3%或 0.6 亿元≤错报<利润总额 5%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或 1 亿元

                     资产总额 0.5%或 2.5 亿元≤错报<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1%或 5 亿元

                     经营收入 0.5%或 0.75 亿元≤错报<经营收入
经营收入潜在错报
                     总额 1%或 1.5 亿元

                     所有者权益总额 0.5%或 1 亿元≤错报<所有者
所有者权益潜在错报
                     权益总额 1%或 2 亿元

直接财产损失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1000 万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缺陷:

       项目                            缺陷影响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错报<利润总额 3%或 0.6 亿元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错报<资产总额 0.5%或 2.5 亿元

经营收入潜在错报     错报<经营收入 0.5%或 0.75 亿元

所有者权益潜在错报   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 0.5%或 1 亿元

直接财产损失         10 万元(含 10 万元)~500 万元
1.2 定性标准

   公司规定,涉及以下领域的内控缺陷至少应认定为“重要缺陷”:

      反舞弊程序和控制

      对非常规或非系统性交易的内部控制

      对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的内部控制

      对期末财务报告流程的内部控制

   如果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问题的,考虑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重大缺陷: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主要财务人员任职资格或胜任能力明显不足;

      企业更正已公布或已上报的财务报告;

      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

      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1.3 非财务报告内控缺陷的认定标准

   缺陷类型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重大负面影响

                                    受到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
  一般缺陷 小于人民币 500 万元 或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人民币 500 万元(含

  重要缺陷 500 万元)-人民币     或 主要媒体上当年出现过负面新闻。

           1000 万元
           人民币 1000 万元及        主要媒体负面新闻一年出现两次以
重大缺陷                        或
           以上                      上。

如果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问题的,考虑是否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重大缺陷:

   企业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如缺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企业决策程序不科学,如决策失误导致并购不成功、损失很大;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如环境污染、不按规定进行信息上报或

   披露等;

   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主要媒体负面新闻一年出现两次以上;

   上年评出的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物资、薪酬、固定资产重要业务等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

   失效;

   主要业务管理或操作人员明显不胜任。

如果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问题的,考虑是否存在内部控制重要缺

陷:

   中层管理人员舞弊;

   主要媒体上当年出现过负面新闻;

   上年评出的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也没有合理解释;

   有的管理人员或操作人员胜任能力不够。

如果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问题的,考虑是否存在内部控制一般缺

陷:
        一般员工舞弊;

        上年评出的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

负面影响。

(四)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未发

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



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无。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