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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宋都股份: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总结报告书2016-03-2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机构”或 “本保荐
机构”)作为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都股份”、“发行人”或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中泰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 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3、主要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4、法定代表人:李玮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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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行人名称: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600077

    3、注册资本:1,340,122,326 元

    4、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春路 789 号宋都大厦 506 室

    5、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春路 789 号宋都大厦

    6、法定代表人:俞建午

    7、实际控制人:俞建午

    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 A 股

    9、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4 年 12 月 26 日

    10、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 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
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宋都股份发行上市,并持续督导宋都股份履行相关义务。
保荐机构履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职责,按有关规定指定胡炼、刘玉星两名保荐
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2015 年 2 月,因刘玉星工作变动,保荐代表人变更
为胡炼、林琳。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1、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宋
都股份及其控股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
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宋都股份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
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2、持续督导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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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都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其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
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宋都股份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宋都股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
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宋都股份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宋都股份有效执行
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宋都股份是否为他人提供
担保等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宋都股份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文件;对需要保荐机构发表
意见的事项,及时发表独立核查意见。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更换保荐代表人

    2015 年 2 月,中泰证券原指派的保荐代表人之一刘玉星因工作变动,不再
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不影响持续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中泰证券指
派保荐代表人林琳接替刘玉星继续履行对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
续督导的相关职责和义务。上述事项按照规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进行了报告。

    2、公司 2014 年度营业利润较 2013 年同比下滑 50%以上

    2015 年 4 月 23 日,宋都股份公告了《2014 年年度报告》,2014 年度实现营
业利润 11,102.05 万元,较 2013 年度实现的营业利润 51,855.49 万元下降 78.59%。
根据《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需要对上市公司业
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情形进行专项现场检查,现场检
查报告需要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泰证券于 2015 年 4 月 20 日至 23 日对宋都
股份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在本次专项现场检查中,中泰证券对宋都股份 2014
年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进行了了解,对营业利润同比下降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宋都股份提交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宋都基业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的专项现场检查报告》。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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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保荐机构对宋都股份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公司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工作,
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规范运作。

     公司能够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与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全部内容有关的所
有真实、合法、完整、准确及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对保
荐机构上述调查提供所有材料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在工作过程中,公司为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或其
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公司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
保证了保荐机构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宋都股份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
事务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参与本
次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中,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均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积极配合保荐工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
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参与相关问题的讨论、协商并发表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012 号《关于核准宋都基业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批准,宋都股份于 2014 年 12 月非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49,157,894 股,发行价格为 4.75 元/股,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1,183,499,996.5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50,749,796.50 元。2014 年 12 月 23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了天健验[2014]279 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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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宋都股份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规范,并及
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未发现
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
金(含利息)尚未使用完毕。对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含利息),保荐机构
将继续履行相关持续督导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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