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都股份: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6-06-02
证券代码:600077 证券简称:宋都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33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6元(含税)。非限售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
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所持
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及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0054 元;除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QFII 及香港市场
投资者以外持有公司股份的自行缴纳所得税的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为 0.006 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7日
●除息日:2016年6月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8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4月8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详见2016年4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 (www.sse.com.cn)上的临 2016-026 号公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6月7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0.06元(含税),
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8,040,733.96元。
4、国家相关税收规定: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
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
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
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06 元;对个人
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0.006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
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
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有关规定,公司暂按10%的实际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054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
的企业所得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054元。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
(“沪股通”),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 0.0054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06元,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
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利润分配的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7日。
2、除息日:2016年6月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8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6月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方案
1、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郭轶娟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
发。
2、除上述所列两名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已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分配对象派发。已办理
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
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公司证券投资部
2、联系方式:
电话:0571-86759621
传真:0571-86056788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春路789号宋都大厦五楼
邮编:310016
七、备查文件目录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