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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宋都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6-08-30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指引》和《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适用的范围包括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员和工作人员以及
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为公司重大事件或交易提供咨询服务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未经董事会同意,本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公平披露信息,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
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
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公司及其董事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在公告显要位置

                                     1
载明保证。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
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
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在股票上市后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
变化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变化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若需要对已披露的
经营计划等进行修订的,应当及时披露修订情况。
    第十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二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公司指定报纸上公告,在其他公共传
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公司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
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的公告若有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公司应及时做出说明
并做出更正、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
查阅。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至少选定一家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在选定或变更指定
报纸后,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指引》,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

                                   2
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申请暂缓信息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
《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
规或者危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
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
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当
满足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二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
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
核等情况。


                      第三章 股票发行上市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配股或增发新股完成后,申请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可流通股
份上市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配股或增
发新股的可流通股份的上市申请后,公司应当在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可流通股份上
                                    3
市前三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纸刊登《股份变动报告》或上市公告书,并公布配股
或增发新股的可流通股份上市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前,应当根据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提供文件;经证券交易所审查后,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
内予以公告。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告内容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半年后,可以申请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上市流通。公司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申请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上市流通,应当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申请其向证券投资基金配售的股份上市,应当根据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应当及时
予以公告。上市提示公告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申请其向法人、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的股份上市,应当根
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
应当及时予以公告。上市提示公告应当包括上市规则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其他股份经核准需上市流通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因故需变更
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
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对当期报
告披露的有关通知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切实提高年报披露质量,在年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中就公司未来发展情况进行充分论述。
    第三十条 公司在编制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时,预计年初至下一个报告期
末将出现净利润为负值或业绩大幅变动情形的,应当在本期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
预告,比较基数较小,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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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预计本期可能出现净利润为负值或业绩大幅变动情形,但
又未在上期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差异较大,应及时披露业绩预
告或修正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出现《股票上市规则》所述之财务状况异常的情形时,应
当在收到年度审计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对年度报告摘要、正本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时。公
司应当认真、及时地答复证券交易所的审查意见,并按证券交易所要求对年度报
告有关内容做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第五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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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七)达到应披露的标准的关联交易;
   (八)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
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及订立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九)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十)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一)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十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十三)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十四)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可能
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七)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八)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十九)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十)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一)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
   (二十四)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公司名称及简称、主要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发生变更;
    (二十五)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十六)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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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决议;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二十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监事
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二十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
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重大变化等);
   (三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
   (三十一)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十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三十五)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三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7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
的履行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详细地披露原因及董事会可能承担的
法律责任;股东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详细披露有关具体情况以及董事会
采取的措施。公司应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上海交易
所备案,同时在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如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
报批评或公开谴责,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
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
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十二条     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
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照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
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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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
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
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应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
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建立信息报告控制体系,以证券部为核心,在董事会秘书
的领导下,证券部工作人员应密切配合董事会秘书加强信息质量控制、提高信息
披露质量。
       第四十五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各信息网点(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信息
收集、传递、归纳、整理和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应认真履行以下与信息管理有关的职责:
    (一)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收集公司各信息网点(职能部门、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
    (二)按各部门分别建立信息档案;
    (三)审核确认各信息网点产生的信息是否达到重大标准;
    (四)制作重大临时信息的披露公告;
    (五)调查各信息网点信息失职的原因及建议处罚方案;
    (六)协助董事会秘书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各信息网点(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指定 1 名信息员,具体
从事本信息网点产生的信息收集和传递工作,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保证其的信息
员传递给公司证券部的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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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信息员进行信息收集和传递的工作应纳入部门工作岗位职责范
围,信息质量考核小组的考评应作为该信息员岗位职责综合评定和考核的一部分。
       第四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当发生与公
司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条 公司法律顾问应密切关注公司信息披露,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和
证券部做好有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法律顾问对公司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 信息员可以传真、邮件、电话、书面报告等方式传递信息,并
记录证券部对此条信息的处理意见。同时附送与此条信息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合同文本、决议文件、中介报告、信息统计记录、财务数据、其他相关资
料。
       第五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收到信息员传递来的信息,进行初步审核,若达到
对外公告的重大标准的,经董事会秘书审核,与外聘的公司法律顾问沟通后,对
外公告,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十三条 信息上报职责:各职能部室和控股子公司应按本规则所规定的
各自职责,及时将信息上报公司董秘办。
    (一)各职能部室信息报告职责
    1、重大应披露事项事前应及时上报公司董秘办;未达到披露要求,但对公
司有重大影响的也应及时报送;
    2、持有股份 5%以上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增减变化达 5%以上的;
    3、为关联方提供单笔资金资助 30 万元以上时,应在交易发生前报备董秘办;
    4、子公司每月二日前报送资产及其权属证明情况变动表和关联交易变动情
况表;
    5、子公司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应在会前通知公司董秘办,会后报备决议和
有关资料。
    6、根据公司董秘办通知要求,按时报送定期报告所需资料。内容包括:报
告期工作总结;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及解决方案;新年度工作计划;报告期
内产业政策的变动及风险;经营计划变动情况;重大合同履行情况;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非募集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项目进度及收益情况;产品市场占有率、
主要供应商、客户采购及销售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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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力资源行政部信息报告职责
    1、公司组织结构变化、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重大行政处罚等。
    2、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的变更。
    3、每季度应向董事会报送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
    4、每月报送资产及其权属证明情况变动报告。
    5、报备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6、定期报告所需资料:公司薪酬制度、劳动人事用工制度变化情况;董、
监事和高管人员年度报酬总额及明细;公司员工数量、教育程度构成、专业结构
和薪酬分段统计。
    (三)财务部信息报告职责
    1、每月末刷一次贷款卡,并提供一份担保、贷款、关联交易变动表。
    2、贷款、担保到期或新增担保事项,应在发生日前两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
报送证券部。
    3、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预计公司业绩与披露的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差异;公
司业绩较上年同期超过 50%的变动;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采取的
会计政策的变更;已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需核销;大额银行退票等事项;预计公
司及子公司出现资不抵债;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
    4、定期报告所需资料:公司含控股、参股公司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主业
构成及主业盈利能力较前期较大变化的说明;关联资金往来及占用;会计政策、
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及影响。
    (四)法务部信息报告职责
    1、每月末提供一份公司及子公司当月诉讼变动表,附起诉书或判决书、仲
裁书;单笔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诉讼,当日以书面形式报送证券部。
    2、定期报告所需资料:报告期未决诉讼情况,重大资产损失及对相关人员
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五)运营管理部信息报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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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报告所需资料:公司月度、季度、半年、年度运营分析资料,总结公司
整体经营状况、主业构成、经营成果及与上年同期或年初数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
原因;项目投资分析报告。
    (六)审计部信息报告职责
    内审计划书、内审报告书、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四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拟定信息披露公告;
    3、董事长签发。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人员根据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根据相关法律文件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时
间内以指定方式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五十七条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司应将公告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传真
或其他方式发送至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其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场所;公司
以传真等有形方式传送信息披露文件时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
接待机构。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
予责令改正或建议有权部门撤免的处罚措施,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六十条 信息考核每年考核一次,于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考核完毕,以公
司各信息网点及其信息员为考核对象。
    第六十一条 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
重给予责令改正、内部通报批评、罚金或建议有权部门撤免的处罚措施,以上处
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六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其他关联人违反本制度
规定的责令其改正。
                                    12
                             第九章 其它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为董事会秘书配备有较强业务水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
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的修改权及解释权均属于本公司董事会,但相应的修改、
补充和解释不得与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相违背。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2、《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保密承诺函》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8 月 30 日




                                  13
 附件 1: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表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已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
                        □是 □否                         □是 □否
 填报知情人登记表                      提供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14
宋都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附件 2: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保密承诺函



      作为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

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

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

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

暂缓、豁免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

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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