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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宋都股份: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5-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 层、12 层
电话:(8621)20511000         传真:(86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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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7 年 4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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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5 月 16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在宋都大厦公司 9
楼会议室(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春路 789 号)如期召开并由董事主持。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61484516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49.36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的
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持有公司股
份数 12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93%。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 6616095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3693%。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17 年 5 月 10 日(股权
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
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1、审议《公司董事会 2016 年度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监事会 2016 年度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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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议《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审议《公司 2016 年度报告及摘要》;

    6、审议《关于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
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关于授权经营管理层对我公司单独或联合参加竞拍土地事项行使
决策权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9、审议《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公司 2017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11、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2019 年)的议案》;

    1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3、审议《关于预计新增对合营企业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
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 2016 年度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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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661484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1%;反对 12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 2016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61484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1%;反对 12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61484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1%;反对 12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1484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1%;反对 12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
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17899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981%;反对 1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1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5、审议通过《公司 2016 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661484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1%;反对 12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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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661484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1%;反对 12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授权经营管理层对我公司单独或联合参加竞拍土地事项
行使决策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02639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66%;反对 134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3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决结果:同意 661484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1%;反对 12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626%;反对 12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37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
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5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1.5626%;反对 1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37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626%;反对 12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37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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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
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5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1.5626%;反对 1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37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11、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2019
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1484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1%;反对 12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
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17899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981%;反对 1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1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2、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1484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1%;反对 12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3、审议通过《关于预计新增对合营企业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626%;反对 12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37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
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5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1.5626%;反对 1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37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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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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