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都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17-10-13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
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
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
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
以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
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
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
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
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五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管理部门,公司发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时由
证券部负责有关内幕人士签署保密承诺,并积极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
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
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
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证券部应当及时核实
相关情况并由公司进行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
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九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包括:
(1)公司参与包括土地竞买活动在内的项目竞买、投标活动;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中,可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的事项;
(3)上交所认定的其他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追究机制,出现因办理暂缓、豁免业务违规,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形,公司将按照《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各
项规章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
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0 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一: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编号: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人 申请部门
申请时间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
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是 □ 否 □不适用
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
□是 □ 否 □不适用
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二: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及保密承诺书
本人 承诺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知情,并将履行保密义务,直至该事项完成。
暂缓豁免项 知悉该事 知悉该事 知悉该事 暂缓豁免事项所
序号 身份证号码 暂缓豁免事项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知情人姓名 项时间 项地点 项方式 处阶段
承诺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