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都股份: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2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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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0H1231 号
致: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宋都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傅肖宁律师、叶雨宁律师
参加宋都股份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宋都股份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宋都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宋都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
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宋都股份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宋都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持有
公司 35.01%股份的股东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增加临时
提案,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已分别于 2020 年 5 月 6
日、2020 年 5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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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董事会 2019 年度工作报告》
2、《公司监事会 2019 年度工作报告》
3、《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公司 2019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6、《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公司 2020 年投资计划的议案》
8、《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9、《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0、《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11、《关于对公司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议案》
12、《关于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3、《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 年)》
1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15、《关于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全权处理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事宜的议
案》
16、《关于预计相互担保计划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
一致。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
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6 日 14 点 00 分;网络投票起止时间:
自 2020 年 5 月 26 日至 2020 年 5 月 26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地点为杭州市江干区富春路
789 号宋都大厦。
本次股东大会拟表决的相关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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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
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0 年 5 月 20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12 人,共计代表股份
750,546,834 股,占宋都股份股本总额的 56.0058%。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 6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
表 决 权的股份 744,913,059 股, 占宋都 股份 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55.5855%。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 6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
份 5,633,775 股,占宋都股份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0.4204%。
本所律师认为,宋都股份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
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
本次会议议题均为普通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情况,并已就第 4 项、第 8-13 项、第 16 项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
票。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题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且第 9-12 项、第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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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议案中相关事宜所涉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宋都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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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 TCYJS2020H1231 号《关于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傅肖宁
签署:
承办律师:叶雨宁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