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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都股份: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21年4月)2021-04-30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1 年 4 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 1


第三章 登记备案管理 ...................................... 3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 5


第五章 附 则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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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公司实际情况相结
合后,制定了《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以下
简称“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证券管
理部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
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上市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
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进行信息
披露。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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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公司收购,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
动以及要约收购等;

   (十九)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二十)公司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等;

   (二十一)公司回购股份;

   (二十二)公司高比例送转股份;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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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三)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三章 登记备案管理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见附表),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
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和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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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查询。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
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除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
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
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
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
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
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其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
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其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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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其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
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
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汇总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各公司负
责人)应及时告知公司证券管理部门;
    (二)证券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
容真实、准确;
    (三)证券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按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明
确其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及时告知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证券管理部门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证券
管理部门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
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
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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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任何
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本公司上市交易证券、利用内幕信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
者进行欺诈活动等,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项义务的,将依法承担《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上市交易证券、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
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
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在 2 个工作日内把处罚结果
报送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时,按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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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所在
       姓名(自然
序号                单位   所在单位与上   职务/岗   身份证件号     知悉信息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   内幕信息   登记   登记
       人、法人、
                    /部    市公司的关系     位          码           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息内容   所处阶段   时间     人
       政府部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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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十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行政审批、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