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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都股份: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2-10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T&C LAWFIRM)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8 楼 邮编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发文号:TCYJS2022H1854
致: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下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及《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宋都基业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议事规则》”)的规定,浙江天册律师
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宋都股份”或
“公司”)的委托,指派姚毅琳律师、吴婧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参加宋都股份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宋都股份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宋都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宋都股份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宋都股份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宋都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2 年 11 月 24 日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根据宋都股份公告的《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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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注销部分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现场召开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9 日下午 14:00;召开地点为:浙江
省杭州市富春路 789 号宋都大厦。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9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
系统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9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2 年 12 月 9 日 9:15-15:00。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
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均已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与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会议通知,股权登
记日(2022 年 12 月 5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
证明的审查,证实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除去需回避的股
东,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 名,代表股份数
80,001,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11%。
    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名,代表股份数
1,483,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8%。
    在出席本次会议的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监高、单
                                                                 法律意见书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9 人,代表股份数
1,484,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0%。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表之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及本所律师。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宋都股份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
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
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 1 项议案已获参与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符
合《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票数通过,并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关
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宋都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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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 TCYJS2022H1854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宋都基业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姚毅琳


                                               签署:


                                               经办律师:吴   婧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