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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宋都股份: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600077)关于涉诉的公告2023-02-28  

                                      证券代码:600077                      证券简称:宋都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3-017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人之一
                         涉案的金额:94,501,935.94 元及其他诉讼相关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相关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因此
           目前公司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被起诉或的基本情况
                 因公司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需要,公司为杭州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宁
           波正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债权人”或者“合伙企
           业”)签订的合作配套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为4.88
           亿元。(详见公司披露的2021-067号公告)
                 公司于近日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传票》和《应诉
           通知书》等材料。原告人宁波正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宁波正起”)因合同纠纷事项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湖区
           法院”)提起诉讼,西湖区法院受理本案。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1、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名称                                     原告住所                              原告法定代表人,职务

         宁波正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8号3号楼233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正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被告基本情况
 序号     被告人与公司关系                   被告名称                                   被告住所                         被告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告一     公司控股子公司           杭州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华潘村路39-1号1楼          戴克强,董事长

被告二     公司全资子公司           杭州颂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新建村第17幢5楼           赵菲菲,执行董事

被告三     公司控股子公司            杭州淳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新建村第18幢1楼158室         赵菲菲,总经理

被告四        公司本级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富春路789号宋都大厦506室              俞建午,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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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连带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3,000,000元,并支
付利息1,558,550元。
    2、判令被告一、二立即连带向原告支付一应付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支付逾
期利息6,117,500元,以及违约金7,911,750元。
    3、判令被告二、一立即连带向原告支付剩余股权回购价款4,112,716.68元
    4、判令被告二、一立即向原告支付以股权投资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支付
逾期利息122,000元,以应付未付股权回购价款和逾期利息之和为基数计算的违
约金423,471.67元。
    5、判令被告一、二连带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1,255,947.59元
(包括律师费1,200,000元和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55,947.59元)
    上述金额暂计为94,501,935.94元。
    三、事实与理由
    2021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一、二、三、四及案外人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都集团”)签署了《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原告通过向
被告三增资取得被告三40%股权,并向被告一提供借款的方式与各方就富政储出
【2021】9号地块项目展开投融资工作。同日,原告与被告二、三共同签订《增
资协议》,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股权购买协议》,增资后被告三的注册资本金
变为1000万元,其中原告持有被告三40%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被告
二持有被告三60%股权,被告二对目标股权具有买入选择权,自被告二按约定发
出《股权购买通知》之日起,即构成被告二购买目标股权的不可撤销的义务。同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了《还款合同》,约定原告按合伙企业资金到位情况向被
告一发放不超过4.84亿的借款。为担保被告一、二前述合同义务的履行,被告二、
三、四提供了股权质押担保、信用保证担保。
    2021年6月18日,原告按约向被告三支付增资款400万元和向被告一发放了借
款2.4亿元。
    2021年12月8日,原告与被告一、二、三、四及宋都集团共同签署了《<投资
合作协议>及相关交易文件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合作补充协议一》”)
各方确认原告已向被告发放借款I-2.4亿元,被告一承诺将于2021年12月20日前
偿还借款I本金2亿元,剩余4000万元本金(以下简称“剩余标的债务I”)的到
期日延长至2022年6月28日。原告同意在满足《投资合作补充协议一》约定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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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下向被告一补充发放本金不超过1.56亿元的借款(以下简称“补充标的债务I”,
补充标的债务I与剩余标的债务I以下合称为“标的债务I”),补充标的债务I的
到期日同为2022年6月28日。
     2021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一、二、三、四及宋都集团签署了《<投资合
作协议>及相关交易文件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投资合作补充协议二》),
对目标股权回购价款的计算进行了变更约定。
     2021年12月31日,被告一偿还完毕借款I中的部分本金2亿元及利息,同日原
告向被告一发放补充标的债务I共计5,500万元。
     根据约定,被告一应于2022年6月28日向原告偿还标的债务I剩余本金9,500
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二应于2022年9月28日前支付完毕目标股权购买价款。截
至2022年11月28日,被告二应向原告支付目标股权购买价款为4,112,716.68元。
根据相关协议约定,被告一、二应根据协议条款标准向原告支付应付未付款项自
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预期利息及相应违约金。原告为本案所支付的律
师费1,200,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55,947.59元应由被告一、二连带承担。鉴于
被告一、二未按约履行义务,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三、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
权要求被告二、三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四、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影响
     鉴于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六、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
项
       过去 12 个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在审诉讼金额为 3.66 亿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48%),主要涉及工程合同纠纷、商品房合同、租赁合
同、承揽合同等合同纠纷事项。其中公司子公司合肥印象西湖房地产投资有限公
司其时任法定代表人为俞建午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由于合同纠纷涉案金
额为 50.76 万元,由此俞建午先生被限制高消费,目前该事项正在申诉过程中。
     累计本次诉讼金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在审诉讼金额为 4.61 亿元(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68%),公司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
项。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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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传票
3、民事裁定书
4、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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