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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人福医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2019-04-30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
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指引》、《公司章程》中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为指导思想。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处(以下简称“董秘处”)和证券事务代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第一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以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应遵循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的原
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信息披露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
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七条 《信息披露制度》所称“公司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第一负责人”,是指
公司各职能部门的部长(或负责人),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各经营公司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联系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八条 《信息披露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
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九条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
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如下:
       (一)董秘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二)公司财务部、董秘处及相关部门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
定期报告草稿;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稿送各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四)公司财务部、董秘处根据审阅意见对定期报告进行修改、补充;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财务报告中财务报表上
签字、盖章,并加盖公司印章;
       (十)公司董事长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
       (十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十二)定期报告的全文和摘要(正文)分别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制度》所称“公司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公司生产
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上市公司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和产品销售发
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银行利率的调整、
国家产业政策等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直接的影响。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制度》所称“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是指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等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直接的影
响。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制度》所称“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其中“经
营方针”是指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方向和最终要达到的目标;“经营范围”是指公司从事的行
业、项目的种类。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在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是重大事件。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制度》所称“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额较大的股东其在股东大会
上表决权的增加或者减少有可能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并会对公众的信心产生影响,对上市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也会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在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是重大事件。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制度》所称“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是指投资标
的或购置资产涉及的金额达到以下规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制度》所称“重大诉讼、仲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
    (二)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
    (三)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
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有关
规定见《上市规则》 第10.1.3—10.1.6条的有关内容。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制度》所称“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一)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
       (二)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三)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进行本细则第十七条所列的交易,可以免
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制度》所称“重大债务”,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一)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
债务;
       (二)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债务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
       (三)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及金额,但董事会基于债务的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制度》所称“重大损失”,是指公司发生的重大亏损或者遭受了超
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制度》所称“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是指发生资产或业务重组
后,公司的业务方向以及经营状况发生了实质性变化,或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同业竞争的情
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可以实际控制的公司发生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
六条和第二十一条所述重大事项的,视同上市公司行为;各控股子公司或可以实际控制的公司
应按照相应重大事项所涉及的金额,比照上市公司的各项财务指标进行核查,由上市公司根据
《信息披露制度》和前述各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信息披露制度》第十五条所述重大事项,或者与上市公
司的关联人进行本细则第十七条提及的各类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由公司根据《信息披露制度》和前述各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重大事件的披露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3、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二)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1、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三)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2、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
露工作;
    3、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组织、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办理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上述信息。临时公告信息披露实
行三级复核及责任到人制度。由公告起草人、公告核对人员及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证券事务代
表一一对公告内容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核对无误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二十七条 除重大事项外,其他临时公告的披露程序参照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