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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人福医药:人福医药审计委员会关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2年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2023-03-24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 2022 年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根据《公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
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现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本年度公司
审计工作的总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 2022 年年度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大信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大信事务所对公司 2022 年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3]第
2-00333 号),内容主要包括 2022 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
动表及财务报表附注等,同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了专项审
核意见;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大
信审字[2023]第 2-00335 号)。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及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对
公司年报审计、内控审计工作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
    1、2022 年 11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关于公司年度生产经营和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对大信事务
所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及提交的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安排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审核
意见。
    2、2022 年 11 月 7 日开始,大信事务所派出 28 名审计人员对公司总部和各子公司
全面开展审计。
    3、2023 年 1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计委员
会与年审会计师就审计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并对公司审计监察部提交的
2022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审核意见。
    4、审计过程中,公司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大信事务所现场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根据
审计进度要求大信事务所严格按照审计计划安排审计工作,确保在约定时间提交审计报
告初稿。
    4、2023 年 3 月 10 日,大信事务所对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的现场审计工作结束,
大信事务所向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了《审计报告》(初稿,下同),同时提交《人
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内控审计报告》《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和《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专项审核说明》。
    5、2023 年 3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计委员
会全体委员审阅了大信事务所提交的审计报告和其他相关报告初稿并发表审阅意见;拟
建议续聘大信事务所为公司报表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以及对公司进行内控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对大信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评价

    大信事务所所有职员在公司年度审计期间未获取除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任
何现金及其他任何经济利益,大信事务所和本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相互投资
情况,也不存在任何经营关系,审计成员和本公司决策层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在审计
工作中大信事务所及审计成员遵守了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中关于保持独立性的要求。

    (三)审计范围及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的评价

    1、审计工作计划评价:
    在审计过程中,大信事务所的审计人员通过初步业务调查活动制定了总体审计策略
和具体的审计计划,为完成审计任务和减小审计风险做了充分的准备。
    2、对大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的评价
    大信事务所审计人员在本次年度审计中,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
了恰当的审计程序,为发表审计意见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大信事务所对财务
报表发表的标准无保留意见是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基础做出的。

    (四)对公司提出改进意见的评价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小组对本公司提出的改进意见是从实际出发的,是实事求是的。
公司对其提出的改进意见已经采纳,并开始实施改进。

    (五)关于对是否继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信事务所的基本情况材料进行了充分的了解,根
据其本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认为其在 2022 年的审计工作中,
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了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
尽的职责。项目成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最近三年无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及行政监管措施记录。建议公司董
事会继续聘任大信事务所作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