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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人福医药: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4-19  

                                       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人福医药集
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二〇二二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进行现场见证。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
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及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及对
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
司提供的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的、真实的有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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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召开了
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审议
事项、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程序及其他事项。2023 年 4 月
11 日,公司发出《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通知公告》,再次公
告上述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 9:30 在武汉市东湖高新区高新大道 666 号公司会议室举行,由公司
董事长李杰先生主持;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18 日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18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股份
576,005,857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5.28%,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并经公司
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
东共 51 人,代表股份 69,151,541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24%。网络投票股东
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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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公告
中列明的 19 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进行表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10
项至第 13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通过。第 6 项至第 13 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第 11 项议案为关联
股东邓霞飞回避表决议案,相应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告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1. 公司《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公司《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公司《2022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
    4. 公司《2022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3 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 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及《2022 年年度报告摘要》;
    6. 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关事项的议案;
    7. 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8. 关于确认公司 2023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9. 关于确认公司 2023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10. 关于 2023 年度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1. 关于 2023 年度预计为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12. 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13. 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4.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15.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16. 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17. 关于修订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部分条款的议案;
    18.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19.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
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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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公告,并依法对该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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