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信股份: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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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北京懋德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
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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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18年10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年10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刊登《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
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2018年11月15日下午15:00时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
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5008-12单元1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由于公司董事长罗静
女士因工作原因无法参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选,会议由公司独立董事黄日雄先
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18年11月15日(星期四)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15日(星期四)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
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卡、股东
2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
名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5,300,0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914%。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
确定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8年11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
统计结果及其相关明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14,349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0.0932%。
以上两部分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65,514,443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28.484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与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1、《关于与控股股东就财务资助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暨财务资助额度调整的
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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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均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2采用特别决议。
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
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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