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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博信:关于公司涉及仲裁进展的公告2020-12-15  

                        证券代码:600083             证券简称:*ST 博信        公告编号:2020-101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
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94,975,416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在 2018 年和 2019 年年度
报告中将借款本金 88,800,000 元计入公司负债,本案件涉及的利息费用、律师
费用等支出将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具体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为
准。目前,本案仲裁程序已终结执行,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
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
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尽全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基本情况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收到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厦门市恒创瀚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
广州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ST 博信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
告》(2020-046)。公司收到了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2020)穗
仲案字第 3286 号]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借款 8,880 万元及利息
(以 8,880 万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 月 9 日起按照年利率 6%计至实际清偿之
日起止);2、被申请人偿付申请人支出的律师费 100 万元;3、本案仲裁费 604,830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由被申 1 请人迳
                                     1
付申请人);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在《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www.sse.com.cn)披露的《*ST 博信关于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2020-092)。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通
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2020)粤 01 执 4932 号],具体内
容如下:1、向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恒创瀚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
94,813,203.00 元(暂计);交纳执行费 162,213.00 元(暂计)。2、查封、冻
结、扣划、截留、扣押属于被执行人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
94,975,416 元的财产。3、如实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当期以及收到
《报告财产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ST 博信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2020-093)。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
书》[(2020)粤 01 执 4932 号]。执行过程中,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广东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另案审理,因本案的执行需要等待另案的处置结果,裁定
如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01 执 4932 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
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
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
( www.sse.com.cn ) 披 露 的 《 *ST 博 信 关 于 公 司 涉 及 仲 裁 的 进 展 公 告 》
(2020-099)。
    二、本次申请撤销仲裁基本情况
    (一)本次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朱家湾街 8 号姑苏软件园 B2 栋
    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
    被申请人:厦门市恒创浩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西路 47 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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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张中宇,总经理
      (二)本次案件请求基本情况
      请求事项: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 3286 号裁决书
      事实及理由:1、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2、仲裁案件申请
人厦门市恒创浩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三)本次案件受理通知书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0)粤 01 民特 1440 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
      三、本次公告的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在 2018 年和 2019 年年度报告中将借款本金 88,800,000 元计入公司
负债,本案件涉及的利息费用、律师费用等支出将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具
体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为准。目前,本案已终结执行,广东省广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案件,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尽
全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
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
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1、博信股份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2、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粤 01 民特 1440
号]
      特此公告。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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