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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信股份:博信股份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设备)方案调整的公告2022-09-16  

                        证券代码:600083         证券简称:博信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8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设备)方案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
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设备)方案调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方案调整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律师等中介机构就本次方案调整发表了
明确的核查意见。本次方案调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一、重大资产购买(设备)审议和实施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3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的议案》(设备)、《关于<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设备)等相关议案。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收到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国有
(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关于收购、增资千平机械有限公司股权及
购买重型机械设备的核准意见》,原则同意公司购买机械设备事宜。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
买方案的议案》(设备)、《关于<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
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设备)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设备)及其摘要、《*ST 博信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
次会议决议公告》(2021-039)、《*ST 博信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040)、*ST 博信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50)、*ST
博信关于重大资产购买事项获得国资批复的公告》(2021-051)。
    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新盾保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盾保”)原拟支付
现金购买若干台全新机械设备用于重型机械设备租赁业务的开展,其中:拟支付
现金 650.00 万元向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矿
起”)购买 2 台门式起重机、拟支付现金 1,800.00 万元向浙江虎霸建设机械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虎霸”)购买 6 台塔式起重机。
    根据新盾保与交易对方河南矿起以及浙江虎霸分别确认出具的《设备交接
单》,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照《设备采购协议》的约定分别向河南矿起、
浙江虎霸支付相应款项并已完成相关设备交接验收事宜。

    二、本次方案调整情况
    本次方案调整系向公司租赁塔式起重机的使用方对其施工方案进行调整,导
致其对同类型塔式起重机的需求数量减少。为应对前述市场需求变化,保证公司
总体设备出租率,经与浙江虎霸协商,公司拟对重大资产购买(设备)方案进行
调整,将其中部分标的资产由“向浙江虎霸购买 6 台塔式起重机”调整为“向浙
江虎霸购买 4 台塔式起重机”。根据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出
具的《杭州新盾保装备有限公司拟实施购买资产事宜涉及的 6 台 25 吨塔式起重
机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铭评报字[2021]第 16179 号),本次重大资产购买
(设备)方案调整拟调减向浙江虎霸支付 2 台塔式起重机对价 600.00 万元。
    三、本次方案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设备)方案的调整是公司充分调查论证、审慎研究并与
交易对手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以及相关各方履行相关协议的约
定不构成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发展战略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四、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意见及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设备)方案的调整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
不会对公司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董事会同意本议
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设备)方案调整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
会同意本议案。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董事认为:
    “1、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2、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以及签订的相关补充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交易调整后的方案具备可操作性,同意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设备采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
    3、我们同意博信股份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总体安排,并同意博信
股份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所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原方案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交易各方有权按照相关批
准和协议约定实施本次交易;
    2、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盾保向河南矿起购买 2 台门式起重机、向浙江虎
霸购买 4 台塔式起重机已经办理完毕交割手续,资产交割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约定;
    3、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相关
审批程序。调整后的交易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上市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5、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签署之日,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尚需根据本次
交易的相关约定办理后续事项,在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协议约定的基础上,
上述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法律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原方案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交易各方有权按照相关批
准和协议约定实施本次交易;
    2、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盾保向河南矿起购买 2 台门式起重机、向浙江虎
霸购买 4 台塔式起重机已经办理完毕交割手续,资产交割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约定;
    3、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相关
审批程序,调整后的交易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上市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5、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尚需根据本次交易的相关
约定办理后续事项,在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协议约定的基础上,上述后续
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备查文件
    (一)博信股份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博信股份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博信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五)设备采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