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预计向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 2017 年度预计向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7 年预计向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是为了确保公司及子公司 2017 年度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健发展,满足其融资需求。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根据目前经营情况和未来经营计划,子公司有完善的还款计划,有能力偿还其借 款,并解除相应担保,公司承担的担保风险可控,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本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判断,我们同意公司 2017 年度预计向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王锦霞 张金鑫 廖圣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