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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济堂:2018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12-20  

						证券代码:600090                    证券简称:同济堂              公告编号:2018-073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12/25         -              2018/12/26       2018/12/2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10 月 26 日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439,662,945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87,932,589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12/25       -              2018/12/26       2018/12/2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武汉卓健投资有限公司,这两家股东持有的公司 A 股股

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

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

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

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 A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

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8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18

元。对于沪股通股东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

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和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

受税率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

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

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 130 号 2 楼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部门: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991-3687305

邮箱:xjtongjitang@163.com


特此公告。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