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在渤海银行武汉分行贷款事项提供担保的议案 是为了确保公司子公司同济堂医药 2019 年度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健发展,满足 其融资需求。根据目前经营情况和未来经营计划,子公司有完善的还款计划,有 能力偿还其借款,并解除相应担保,公司承担的担保风险可控,没有损害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为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 王锦霞 张金鑫 廖圣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