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 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同 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王锦霞 张金鑫 廖圣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