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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济堂: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2020-06-30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济堂”)聘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机构;大信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大信审字[2020]第 29-0016 号)。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编制了《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
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召开第九
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对董事会编制的《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
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进行了认真审核,监事会提出如下书面审核
意见:

    1、公司董事会对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所做出的说明客观、真实,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监事会
同意董事会的说明。

    2、监事会将认真履行职责,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相关整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
行监督,希望董事会和管理层尽快消除审计报告中提及的相关事项及其影响,切
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