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作为新疆同 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如下事前审核意见: 经审查,公司拟聘任的亚太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条件和经验,具 备足够的独立性、投资者保护能力。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可确保上市公司审计 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允性,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及未来审计需要。 我们同意将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王锦霞 张金鑫 廖圣林 2021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