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作为新疆同 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聘任的亚太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条件和经验,具备足够的 独立性、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此次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聘任亚太事务所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王锦霞 张金鑫 廖圣林 2021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