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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济堂:同济堂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2021-01-09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作为新疆同
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聘任的亚太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条件和经验,具备足够的
独立性、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此次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聘任亚太事务所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王锦霞            张金鑫           廖圣林




                                                        2021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