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济堂: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同济堂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1-02-1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关于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00576-4 号

致: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济
堂”或“公司”)委托,指派赖元超、郭念念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
席同济堂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络投票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同济堂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同济堂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1
                                              关于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同济堂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同济堂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1 年 1 月 27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
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2021
年 2 月 5 日、2021 年 2 月 9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指定网站上刊登了《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12)、《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14)、《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取消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公司以公
告形式通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上述公告载明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
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说明了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2 月 18 日下午 14:30 在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 130 号公
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网络投票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
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由董事会秘书制作了会议记
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全体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2
                                             关于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计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62,164,6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39.0483%。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6,044,705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11.533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视频会
议。该等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上交所网络投票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
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3
                                             关于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2. 《关于选举阳前林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3. 《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 关于选举张肖卉女士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当选。

     3.02 关于选举胡珍全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未当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