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鸿旭律师事务所受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哈高科”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博与张丽娜两位律师 (以下称“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哈高科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哈高科《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已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 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本所经办律师已得 到哈高科确认,哈高科提供给本所经办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 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无虚假、遗漏和隐瞒之处。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经办律师对哈高 科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如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哈高科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20 年 7 月 26 日召开,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1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哈尔滨高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时间、会 议地点、股权登记日、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 法、联系人等内容。 根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12 日 14 时在哈尔滨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太湖北路 7 号,哈高科五楼会议室召开。采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 时 15 分-9 时 25 分,9 时 30 分-11 时 30 分,13 时 00 分-15 时 00 分;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 时 15 分-15 时 00 分。本所经办律师 出席现场会议,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经依法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披露的本次股东大 会有关事项一致,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2 经现场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4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共计 2,129,814,320 股,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6954%。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126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共计 3,808,30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9%。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通过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进行合并统计,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合计 130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 计 2,133,622,62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8432%。 3、董事长兼总裁史建明先生、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黄海伦女士、 独立董事何慧梅女士、监事王锦岐先生出席了现场会议,独立董事韩 东平女士、董事马昆先生、监事钟赟女士以视频方式参会,监事会主 席叶正猛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参会,财务负责人詹超先生、副总裁孙 景双先生列席了现场会议。 综上,经本所经办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和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哈高科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3 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 通过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合并统计,各项议案的最 终表决结果如下: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2,133,479,021 99.9932 134,500 0.0063 9,100 0.0005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2、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议案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 序号 会议有效表决 选 权的比例(%) 2.01 董事候选人史建明 2,130,386,234 99.8483 是 2.02 董事候选人蒋军 2,130,246,523 99.8417 是 2.03 董事候选人许长安 2,130,434,235 99.8505 是 4 3、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 序号 会议有效表决 选 权的比例(%) 3.01 独立董事候选人程 2,130,261,417 99.8424 是 华 3.02 独立董事候选人周 2,130,453,849 99.8514 是 昆 4、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议案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 序号 会议有效表决 选 权的比例(%) 4.01 监事候选人汪勤 2,130,229,505 99.8409 是 4.02 监事候选人李景生 2,130,425,811 99.8501 是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关于变 141,343,357 99.8985 134,500 0.0950 9,100 0.0065 更公司 5 名称并 修改公 司章程 的议案 2.01 董事候 138,250,570 97.7125 选人史 建明 2.02 董事候 138,110,859 97.6138 选人蒋 军 2.03 董事候 138,298,571 97.7465 选人许 长安 3.01 独立董 138,125,753 97.6243 事候选 人程华 3.02 独立董 138,318,185 97.7603 事候选 人周昆 4.01 监事候 138,093,841 97.6018 选人汪 勤 4.02 监事候 138,290,147 97.7405 6 选人李 景生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1 以特别决议通过,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哈高科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哈高科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哈高科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并同意随哈 高科的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披露材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 7 (本页无正文,为《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黑龙江鸿旭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赵洪艳 经办律师:张博 张丽娜 2020 年 8 月 12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