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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天化: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2018-11-14  

						证券代码:600096             证券简称:云天化          公告编号:临 2018-104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定向发行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 11,335.66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8.58%。其中,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500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总数的 4.41%,约占本次激
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38%。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于 1997 年 7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注册地为云南
省昆明市滇池路 1417 号,主营业务为化肥、化工原料、新材料、大
量元素水溶肥料、建筑材料、矿物饲料、新能源的研发及产品的生产、
销售等。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元
      项目     2017 年/2017 年末        2016 年/2016 年末    2015 年/2015 年末
总资产         63,556,638,578.29        68,379,547,350.96    67,715,009,508.99
净资产          3,640,745,087.85         4,111,727,318.20     5,855,167,507.10
归属于上市公司   201,858,548.41         -3,255,859,583.95      204,905,285.23
      项目     2017 年/2017 年末   2016 年/2016 年末   2015 年/2015 年末
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扣除非经
                -904,083,657.41    -3,500,851,838.50    -472,799,745.15
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
每股收益              0.15               -2.49               0.18
每股净资产            2.76                3.11               5.19
加权平均净资产
                      4.95              -57.86               3.53
收益率(%)
EBITDA          4,959,860,862.32    883,521,963.63     4,785,915,820.74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张文学,副董事
长段文瀚,董事胡均、李英翔、俞春明、Ofer Lifshitz(奥夫.里弗
谢茨)、Eli Glazer(艾利.格雷泽),独立董事施炜、李红斌、杨进、
时雪松。
    2.监事会构成情况
    公司监事会由 6 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陇贤君,监事
周春梅、俞春明、谢华贵,职工监事张军、宋玉。
    3.高管层构成情况
    公司高管 9 名,分别是:总经理段文瀚,副总经理李耀基、吴长
莹、师永林,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钟德红,副总经理蒋太光、易宣
刚,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张军,纪委书记李建昌。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企深化改革“双百行动”的总体要求和安排
部署,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
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
人员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
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并为之共同努
力奋斗,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
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
订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股权激励方式是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云天化 A 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 11,335.66 万股,约占本
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8.58%。其中,预留
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00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总数
的 4.41%,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38%。
    其中,预留部分拟授予在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予以明确并授予,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
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获
授的且尚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权益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
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公司董
事会认定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管理、技术
和业务骨干。
    3.激励对象确定的考核依据
    为配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制定了《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激励
对象必须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考核
合格。
    (二)激励对象范围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超过 980 人,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人数为 946 人,激励对象包括:
    1.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公司董事会
认定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管理、技术和业
务骨干;
    2.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由公司控股股东以外的人员担任的
外部董事,不得参与本计划;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非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参与本计划;
    3.公司控股股东的企业负责人在公司担任除监事以外职务的,可
以参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但不能参与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上市
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4.证监会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不得参与本计划;
     5.激励对象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办法的考核结果原则上应在
 合格及以上(或同等评价等级)。
     (三)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授予股票数量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目前总股本的
  姓名          职务
                              (万股)       比例(%)          比例(%)
           副董事长、总经
 段文瀚                        73.08          0.64%          0.0553%
                 理
 师永林       副总经理         51.16          0.45%          0.0387%
           董事会秘书、财
 钟德红                        51.16          0.45%          0.0387%
               务总监
 易宣刚       副总经理         51.16          0.45%          0.0387%
 李建昌       纪委书记         51.16          0.45%          0.0387%
      小计(5 人)             277.72         2.45%          0.2102%
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
                             10,557.94        93.14%         7.9901%
        (941 人)
          预留股份             500.00         4.41%          0.3784%
     合计(946 人)          11,335.66       100.00%         8.5787%

     六、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含预留部分)的价格为
 2.62 元/股,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方案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二)方案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七、限售期安排
     (一)限售期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 24 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
 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
 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二)解除限售安排
     1.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
安排如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量占获授权益
                                                            数量比例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
             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
             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
             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2.本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
排如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量占获授权益
                                                            数量比例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
             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
             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三)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
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在本激励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担任公司高级
管理职务和董事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20%禁售至任职
(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
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解除限售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除限售法定条件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业绩条件
    前一个财务年度,公司业绩达到以下条件:
    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近三年(2015 年至 2017 年)平
均水平;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近三年(2015 年至 2017
年)平均水平;
    3.EBITDA 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在年度考核过
程中同行业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
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度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
本。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 次 授 予 限 (1)可解锁日前一年度(2019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5%;
制 性 股 票 第 (2)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可解锁日前一年度(2019 年)净利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一 个 解 除 限 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售期           (3)可解锁日前一年度(2019 年)EBITDA 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75 分位水平,且位于同行业对标企业前五。
               (1)可解锁日前一年度(2020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6.5%;
首次授予限
               (2)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可解锁日前一年度(2020 年)净利
制性股票第
               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二个解除限
               (3)可解锁日前一年度(2020 年)EBITDA 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售期
               75 分位水平,且位于同行业对标企业前五。
               (1)可解锁日前一年度(2021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
首次授予限
               (2)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可解锁日前一年度(2021 年)净利
制性股票第
               润增长率不低于 150%;
三个解除限
               (3)可解锁日前一年度(2021 年)EBITDA 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售期
               75 分位水平,且位于同行业对标企业前五。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1)可解锁日前一年度(2020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6.5%;
预留限制性   (2)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可解锁日前一年度(2020 年)净利
股票第一个   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解除限售期   (3)可解锁日前一年度(2020 年)EBITDA 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75 分位水平,且位于同行业对标企业前五。
             (1)可解锁日前一年度(2021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
预留限制性   (2)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可解锁日前一年度(2021 年)净利
股票第二个   润增长率不低于 150%;
解除限售期   (3)可解锁日前一年度(2021 年)EBITDA 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75 分位水平,且位于同行业对标企业前五。

    注:以上“净利润”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算均以激励成本
摊销前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净利润、净资产分别为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净资产。
    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当年公司因融资实施发行股票或发行股
份收购资产,则新增加的净资产不列入当年及次年的考核计算范围。
    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同行业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
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
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相
关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和水平进行调整和修改。由本次激励计划产
生的激励成本摊销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能实现,激励对象当年度限制性股票
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以授予价格加上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分年进行考核,激励对象只有在该次解除限售日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
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具体解锁比
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
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非常出色(A)、出色(B+)、
胜任(B)、需改进(C)、不合格(D)五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
考核对象。
             非常出色
标准等级                出色(B+)   胜任(B) 需改进(C) 不合格(D)
               (A)
标准系数       1.0         1.0         1.0        0.8          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
售额度。
    激励对象在该解除限售日对应的考核会计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为需改进(C),则公司对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当期未能解除限
售额度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在该解除限售日对应的考
核会计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D),则公司取消该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的当期解除限售额度,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市场
价格孰低原则回购注销。
    3.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对标公司选取
    同行业对标企业样本选取按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公司属于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选取与公司业务有可比性的 20 家 A
股上市公司作为行业对标企业,但不包括近三年(2015 年至 2017 年)
平均化肥业务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低于 20%的企业以及“ST”
公司,具体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600141.SH        兴发集团         000902.SZ         新洋丰
   600227.SH         圣济堂          002170.SZ        芭田股份
   600426.SH        华鲁恒升         002274.SZ        华昌化工
   600470.SH        六国化工         002470.SZ         金正大
   600691.SH        阳煤化工         002538.SZ         司尔特
   600727.SH        鲁北化工         002539.SZ        云图控股
   000408.SZ        藏格控股         002588.SZ         史丹利
   000731.SZ        四川美丰         002749.SZ        国光股份
   000792.SZ        盐湖股份         002895.SZ        川恒股份
   000830.SZ        鲁西化工         300505.SZ         川金诺

    4.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的合理性分析
    本激励计划选取的公司业绩指标中,净利润增长率既能直接反映
公司的经营能力和经营成果,又能反映公司成长性,净资产收益率能
较好地反映公司经营的盈利状况,体现公司为股东的价值创造成果和
股东投资回报率,这两个指标也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常用业
绩考核指标;EBITDA 为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公司所处行业的
特殊性,存在前期投资大、固定资产重等客观情况,在剔除资本结构、
税率和折旧政策影响后,该指标更能客观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和产生
经营现金流的能力,更有利于行业对比,是反映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
性指标。
    上述三项指标的设定,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经营环境、
行业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
挑战性,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
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的起止日
    (一)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计算为 5 年。
    在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可以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计划有效期满后,公司不得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任何限制
性股票;但本计划的各项条款对已授出尚未解锁或购回的限制性股票
依然有效。
    (二)授予日
    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激励计划报云南省国资委批准、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授予日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
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指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上
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三)限售期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 24 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
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
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十、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
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
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票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授予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
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
决定调整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十一、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除限售程序
    (一)计划审批
    1.本激励计划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建
立完善的议事规则。
    2.本激励计划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副董事长段文瀚先生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该议案
的表决。
    3.本激励计划在获得云南省国资委审核审批通过后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在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
独立董事应当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并且公司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二)授予条件审议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激励
计划的考核规定及业绩条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程序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
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
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
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核实并发表意见。
    (5)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
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
发表明确意见。
    (6)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
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
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7)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2.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
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
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
对象,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
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
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解除限售的资格。若激励
对象出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相关条件之一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
司可以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并注销激
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
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
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
披露等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
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
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
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
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对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
以限售。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
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
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
股票股利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
票股利的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
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
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
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
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
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若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或控制权发生变更,原则上所有已授出
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激励对象不得加速解锁。但若因合并、分立
或控制权变更导致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发生变化,则应对限制性股
票进行调整,以保证激励对象的预期收益不变。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激励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出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
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
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不在公司内任职的,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仍在公司内任职且职级不变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职务变更前
本激励计划规定执行,若出现降职或免职的,则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未解锁部分按照降职或免职后对应额度进行调整,原授予股票数量与
调整后差额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因如下原因,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场价格(“回购时市场价
格”指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一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下
同)孰低原则回购注销;对于已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可
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
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3)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
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
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3.激励对象因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授予的权益当年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
条件的,可解除限售部分可以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半年内
解除限售,半年后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
核条件的,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因激励对象个人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场价格孰低原则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时,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
场价格孰低原则回购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退休或内退
    (1)激励对象退休或内退但被公司返聘并已正式签署聘任协议,
继续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授予、锁定和解锁。
    (2)激励对象退休或内退未被公司返聘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退休或内退并受聘于公司竞争对手的,尚未达到
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当时市场价的孰低值
购回注销。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
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
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诉讼解决。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
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
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
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
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以授
予日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根据当
前价格进行预测得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 2.63 元。公司首
次授予 10,835.66 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为 28,497.79 万元,
前述总费用由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解除限售期
内分摊。假设授予日为 2018 年 12 月底,则 2019 年至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摊销总费用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8,497.79     10,686.67    10,686.67      4,987.11       2,137.33

    注 1:以上系根据公司目前信息为假设条件的初步测算结果,具
体金额将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予以测算,最终以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注 2:如上表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该
等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属于经
常性损益。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
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的摊销成本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
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
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
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


    特此公告。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