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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天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2018-12-15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公司2018年12月14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规

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指导、沟

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

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

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 1/2 以上,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且为

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

知识和商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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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在委员内选举产生,需具备会

计或财务管理相关专业经验的独立董事担任,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

员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

员担任董事的任期届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内

部控制领导小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

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4.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

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5.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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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1.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2.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3.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

大问题的整改;

    4.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

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

送审计委员会。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1.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2.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

的配合。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1.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

准确性提出意见;

    2.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

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

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3.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

错报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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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评估公司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1.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2.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3.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

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4.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

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

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

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

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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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审计报告;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

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建议;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

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委

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七天以书面、邮件、短信等形

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

责时,应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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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方式召开或现场与通讯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

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

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

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

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原则为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法律顾问、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

息。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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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应包括人员的构

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审

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

议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

及其整改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

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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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