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天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2018-12-15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公司2018年12月14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监事(非独立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监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外部董事(非控股股东及
公司委派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
总数的 1/2 以上。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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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
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届满。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办公
室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
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
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
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方案,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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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做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述职
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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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七天以书面、邮件、短信等形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
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
行职责。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
用通讯方式召开或现场与通讯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原则为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可列席会议,必要时可
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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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