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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天化: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1-06  

                        证券代码:600096         证券简称:云天化        公告编号:临 2021-005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
的《关于核准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0〕3069 号),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
天化股份”或“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不超
过 427,774,961 股新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1,900,229,096.61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32,624,760.74 元(不
含税金额)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67,604,335.87 元。上
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并 由 其 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出 具 了 《 验 资 报 告 》
(XYZH/2020KMAA10047)。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 A 股发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广大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
规定和要求,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27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设立
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元
                                                             募集资金
     账户名          开户银行             账户
                                                             存放金额
  云南云天化股份 中信银行昆明
                                     8111901011500365339   769,233,962.57
    有限公司        安康路支行
  云南云天化股份 建行昆明城东
                                    53050161543600000791 1,100,000,000.00
    有限公司            支行
    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上述存款金额为
募集资金总额 1,900,229,096.61 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含税)30,995,134.04 元
后的余额,尚有部分发行费用未划转。

    同时,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及本次 A 股发行保荐人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与中信银行和建设银
行于 2021 年 1 月 5 日在昆明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账 号 为
53050161543600000791,专户余额为 1,10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公告的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
中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及除承销费(不含税)外的发行费用的支
出,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
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
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
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
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
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 乙方为监管账户资金提供监管服务,具体服务项目包括账户
设立、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资金使用监督、档案保管、
信息报告。甲方在运用监管资金时应向乙方发送如附件所示的用款申
请,乙方收到用款申请后,应根据本监管资金相关文件和本协议的约
定,对用款申请、资金用途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用途证明材料)
进行形式审核。审核后乙方根据甲方的用款申请办理监管账户的资金
往来等有关事项。乙方在履行资金清算、资金使用监督职能时,发现
用款申请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本协议及相关材料规定的,可要求甲方
改正或撤销。错误指令未能改正或撤销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必要
时可向监管机构报告,由此造成的本监管资金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
责任。
    4. 除法律法规和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之外,乙方还享有以下权
利,履行以下义务:
    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行使对监管账户资金的保管权和监督
权。
    (2)在开展监管业务合作的过程中, 乙方如发现甲方或丙方提
供虚假资料、因违法违规行为正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要求整改、以及监
管资金涉及法律纠纷或存在其他法律风险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并不承担由于终止本协议带来的损失。若乙方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有
权向责任人全额追偿。
    (3)乙方发现甲方、丙方在协议期间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
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或乙方发现甲方、丙方及
业务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核武器扩散、国内/国际制裁违规或其他
违法犯罪活动,或属于乙方拒绝接受的客户,乙方有权终止与其建立
的业务或维持业务关系,并考虑向反洗钱风险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提
交可疑交易报告。对于因甲方任何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直接相关的
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任何一方对乙方进行任何调查、索赔、请求、
收费、控告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该等调查、索赔、请求、收费和控
告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并使其免受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法律成
本和费用)。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乙方的义务:
    (1)配备足够的监管业务人员,负责监管事宜。
    (2)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应甲方和丙方要求提供与监管账户
资金管理相关的各项协助与服务。
    (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本协议存续期内,乙方有义务配合
甲方和丙方披露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可能影响本协议履行的事项。
    (4)因自身过错导致监管账户资金损失的,承担直接经济损失
的赔偿责任。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募集资金存储情况。
    6.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铁柱、刘永泽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的单位介绍信及甲方的书面授
权书。
    7. 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上一月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8. 甲方 1 次或连续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与乙方,同时按本协
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10.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
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
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 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云南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14.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
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
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5.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
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应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二)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8111901011500365339,专户余额为 769,233,962.57 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公告的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四次修订
稿)中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及除承销费(不含税)外的发行费用
的支出,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各方不得将专户资金以任何形式向第三
方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负担,不得对专户资金设定其他使用限制,但
乙方根据法律规定,应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等有权机关、监管机构要
求,对专户进行冻结、扣划等其他限制性措施的情形除外。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
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
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 乙方应按照甲方公告的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中
募集资金用途的要求,甲方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见附件)和支付材
料进行表面一致性性审核,按乙方柜台的要求合规办理募集资金的划
拨支付手续。乙方只对相关材料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对相关业务不
做实质性审查。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
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
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
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
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募集资金存储情况。乙方配合丙方查询的行为甲方予
以同意并认可。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铁柱、刘永泽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的单位介绍信及甲方的书面授
权书。
    6. 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上一月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 甲方 1 次或连续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与乙方,同时按本协
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
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
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 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云南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13.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
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
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
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应依法向昆明市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6 日